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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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狮子会(简称“本会”)2012--2013年度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停止文化传播相关服务的提案》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及服务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本会各机构不得开展“成长心连心”、“心灵光明行”、“感恩光明行”等涉及精神、社会意识形态文化传播的服务活动,也不得在助学、扶贫等服务活动中加入(嵌入)上述的文化传播内容,更不得以各种文化传播形式进行的筹款活动。各机构凡开展涉及青少年助学方面的服务活动,须在行政OA系统或者财务金蝶系统中作活动申请时,一并提交活动具体流程备审。 二、会员从事文化传播领域工作的,应严格区分个人业务与本会的关系,不得以本会名义或本会会员身份开展或参与相关活动。禁止在其相关个人业务活动中使用本会会旗、服务队队旗或身穿带有本会标识的服装等。 特此通知,请严格执行。否则本会将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百零三条:“各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所属社会团体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之规定作相关处理;情节恶劣、涉嫌违法犯罪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粤狮〔2021〕12-08号
根据广东狮子会(简称“本会”)2012--2013年度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停止文化传播相关服务的提案》之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及服务开展,现通知如下: 一、本会各机构不得开展“成长心连心”、“心灵光明行”、“感恩光明行”等涉及精神、社会意识形态文化传播的服务活动,也不得在助学、扶贫等服务活动中加入(嵌入)上述的文化传播内容,更不得以各种文化传播形式进行的筹款活动。各机构凡开展涉及青少年助学方面的服务活动,须在行政OA系统或者财务金蝶系统中作活动申请时,一并提交活动具体流程备审。 二、会员从事文化传播领域工作的,应严格区分个人业务与本会的关系,不得以本会名义或本会会员身份开展或参与相关活动。禁止在其相关个人业务活动中使用本会会旗、服务队队旗或身穿带有本会标识的服装等。 特此通知,请严格执行。否则本会将按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百零三条:“各分支(代表)机构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损害社会团体声誉的,所属社会团体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可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措施”之规定作相关处理;情节恶劣、涉嫌违法犯罪的,本会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粤狮〔2021〕1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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