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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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狮纪〔2025〕1号 各机构/会员: 为了加强及规范本会微信群管理工作,对本会狮务交流微信群制订如下管理规范: 一、本会机构/会员建立、使用、管理狮务交流微信群,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本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遵循“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二、微信群应当由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统筹、会议召集人等狮友创建,并由微信群创建者担任群主。各机构干事已创建的微信群,应当将群主转让给前述适当的狮友。群主在创建微信群后应当及时向本会纪律部(gdlionsjilvbu@163.com)备案(详见附件:广东狮子会狮务交流微信群报备表)。 三、群主可授权若干群管理员,群管理员可以是各机构机构副职、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纪律专员、纪律员、干事等;群管理员应当协助群主管理微信群。 四、群主、群管理员应当对入群成员身份进行审核。 五、群成员入群后应当按照群公告要求修改群昵称,以便交流。 六、群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群成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与狮务无关的消息、图片、商业广告、未经证实的信息,涉及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和组织的营销内容及其他商业内容; (十二)应当按程序审核但未经审核的标识、宣传资料;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会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群成员制作、复制、发布前项所列信息之一,群主、群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群主或群管理员可将其移出微信群。 八、微信群应当下列规定及时解散: (一)创建后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备案的; (二)年度工作群在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解散; (三)因召开就职典礼、开展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等阶段性工作创建的微信群,在相应工作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解散。 九、群主、群管理员、群成员违反上述规定,其他群成员可按照《广东狮子会纪律工作规则》向纪律部投诉,由纪律部依程序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应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之可能性的,应移交国家机关处理。 十、本管理规范亦适用于 QQ、钉钉等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群组。 敬请各机构/会员自律执行,严谨守纪! 广东狮子会纪律部 2025年7月15日 (联系人:纪律部部长陈伟,13826181998;纪律部副部长谢贤洪,13826028968)
粤狮纪〔2025〕1号 各机构/会员: 为了加强及规范本会微信群管理工作,对本会狮务交流微信群制订如下管理规范: 一、本会机构/会员建立、使用、管理狮务交流微信群,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以及本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遵循“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二、微信群应当由机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总统筹、会议召集人等狮友创建,并由微信群创建者担任群主。各机构干事已创建的微信群,应当将群主转让给前述适当的狮友。群主在创建微信群后应当及时向本会纪律部(gdlionsjilvbu@163.com)备案(详见附件:广东狮子会狮务交流微信群报备表)。 三、群主可授权若干群管理员,群管理员可以是各机构机构副职、办公室主任、秘书长、纪律专员、纪律员、干事等;群管理员应当协助群主管理微信群。 四、群主、群管理员应当对入群成员身份进行审核。 五、群成员入群后应当按照群公告要求修改群昵称,以便交流。 六、群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群成员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与狮务无关的消息、图片、商业广告、未经证实的信息,涉及利用“金融互助”“爱心慈善”“虚拟货币”“电子商务”“微信营销”等各种名目策划和组织的营销内容及其他商业内容; (十二)应当按程序审核但未经审核的标识、宣传资料;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会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内容。 七、群成员制作、复制、发布前项所列信息之一,群主、群管理员应当及时制止,拒不改正的,群主或群管理员可将其移出微信群。 八、微信群应当下列规定及时解散: (一)创建后超过五个工作日仍未备案的; (二)年度工作群在年度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解散; (三)因召开就职典礼、开展服务活动、培训活动等阶段性工作创建的微信群,在相应工作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解散。 九、群主、群管理员、群成员违反上述规定,其他群成员可按照《广东狮子会纪律工作规则》向纪律部投诉,由纪律部依程序处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存在应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之可能性的,应移交国家机关处理。 十、本管理规范亦适用于 QQ、钉钉等其他即时通讯软件群组。 敬请各机构/会员自律执行,严谨守纪! 广东狮子会纪律部 2025年7月15日 (联系人:纪律部部长陈伟,13826181998;纪律部副部长谢贤洪,13826028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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