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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狮子会章程

 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1      点击人次:4017



广东狮子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狮子会”。对外名称“CHINA GUANGDONG LIONS CLUBS”,缩写:CGL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志愿者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慈善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服务活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接受中国狮子联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慈善活动。积极响应国家和社会号召,推动会员向社会提供助残、济困、扶老、救孤、恤病、优抚服务;参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等活动,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参与乡村振兴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其他慈善活动。

(二) 举办业务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社会道德和服务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 开展联谊活动。在中国狮子联会成员单位和广东狮子会会员之间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分享服务经验,增强组织和会员的凝聚力。

(四) 开展外事交流活动。举办并组织会员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民间外交,讲好中国故事,展现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风采;反对一切分裂活动,维护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五) 宣传公益文化。结合各种服务活动,制作宣传本会的刊物和影像资料,传播公益文化,展现服务成果,带动更多的人投身公益慈善事业。

(六) 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监督及政府采购服务等。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东省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龄20周岁或以上;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半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期限从当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天止。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含500人)。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在届中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上,可根据会长、副会长任职的实际情况作增补、免去;以及可对职务发生变动调整的部分理事作增补、免去。理事人数不少于50名(含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财务状况健康,在本会内有较好的公信力;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五)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不吸纳单位会员,不设单位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办法(含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等方案);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财务长的工作;

(十二)表决副秘书长、副财务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四)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各机构及会员的处罚方法;

(十五)决定对侵害本会权益者的应对办法;

(十六)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损害的理事或各机构负责人进行停权或撤职;

(十七)表决其他重大或紧急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12次会议(每年度至少4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免去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遇业务主管单位更换委派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的人选时,可由理事会增补或替换,但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会长、党组织负责人、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7人。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二)、(九)、(十一)、(十二)、(十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提出修改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的议案;

(四)起草本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审核本会各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召开会议不少于12次(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免去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免去,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以

及监事、监事长,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连任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

本会秘书长、财务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委任,原则上连任时间一般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通过相应选举程序方可任职,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议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参与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财务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财务工作,组织编制本会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二)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三)审核本会的各项经费,对本会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

(四)培训本会财务人员,提高本会财务人员的理财能力,指导财务工作的开展;

(五)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对本会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及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资金的异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完成自然年度及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的其他工作;

(八)提名副财务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任期3年,在届中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上,可根据监事长任职的实际情况作增补、免去;以及可对职务发生变动调整的部分监事作增补、免去。

监事长、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就任。

监事长及监事不得兼任监事工作以外的任何常设职务。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须派出监事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届至少召开12次(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由监事长或者超过半数监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广东狮子会”的名称,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服务队等,代表机构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换届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机构工作规则》《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按照规定需要报告或备案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以及开展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 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管理经费。

会费标准:每名会员每年度缴纳常年会费人民币2500元。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慈善捐款,作为服务经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管理,不得挪用为管理经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三)超过100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四)超过500万元的慈善支出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六十七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七十条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慈善财产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本会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七十六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七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七十八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七十九条 捐赠人对投入本会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八十一条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八十二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八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八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八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九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九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九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九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九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若干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九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九十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十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九十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九十九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代表)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27日本会第22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狮子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广东狮子会”。对外名称“CHINA GUANGDONG LIONS CLUBS”,缩写:CGLC(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志愿者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慈善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慈善服务活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接受中国狮子联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慈善活动。积极响应国家和社会号召,推动会员向社会提供助残、济困、扶老、救孤、恤病、优抚服务;参与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突发卫生事件等活动,减少灾害损失;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参与乡村振兴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其他慈善活动。

(二) 举办业务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社会道德和服务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三) 开展联谊活动。在中国狮子联会成员单位和广东狮子会会员之间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分享服务经验,增强组织和会员的凝聚力。

(四) 开展外事交流活动。举办并组织会员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和活动,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做好民间外交,讲好中国故事,展现中国公益慈善组织的风采;反对一切分裂活动,维护祖国的和平统一大业。

(五) 宣传公益文化。结合各种服务活动,制作宣传本会的刊物和影像资料,传播公益文化,展现服务成果,带动更多的人投身公益慈善事业。

(六) 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监督及政府采购服务等。

以上业务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可开展的,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不从事封建迷信宣传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广东省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龄20周岁或以上;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如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发给会员证;

(四)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监事长以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半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期限从当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天止。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会员代表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含500人)。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3年,在届中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上,可根据会长、副会长任职的实际情况作增补、免去;以及可对职务发生变动调整的部分理事作增补、免去。理事人数不少于50名(含50)。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财务状况健康,在本会内有较好的公信力;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够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议事;

(五)其他。

第二十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不吸纳单位会员,不设单位理事。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办法(含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等方案);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财务长的工作;

(十二)表决副秘书长、副财务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四)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各机构及会员的处罚方法;

(十五)决定对侵害本会权益者的应对办法;

(十六)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损害的理事或各机构负责人进行停权或撤职;

(十七)表决其他重大或紧急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12次会议(每年度至少4次),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免去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遇业务主管单位更换委派出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的人选时,可由理事会增补或替换,但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业务主管单位分管领导、法定代表人、会长、党组织负责人、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一般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7人。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二)、(九)、(十一)、(十二)、(十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提出修改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的议案;

(四)起草本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审核本会各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召开会议不少于12次(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免去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免去,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以

及监事、监事长,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当场审阅签名。会员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决议、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委派,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连任时间一般不超过10年。

本会秘书长、财务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委任,原则上连任时间一般不超过2届。

第四十二条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通过相应选举程序方可任职,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长和法定代表人分别行使下列职权。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议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参与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财务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财务工作,组织编制本会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二)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三)审核本会的各项经费,对本会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

(四)培训本会财务人员,提高本会财务人员的理财能力,指导财务工作的开展;

(五)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对本会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及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资金的异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完成自然年度及本年度的审计工作,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的其他工作;

(八)提名副财务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人数应为奇数。监事会任期3年,在届中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上,可根据监事长任职的实际情况作增补、免去;以及可对职务发生变动调整的部分监事作增补、免去。

监事长、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就任。

监事长及监事不得兼任监事工作以外的任何常设职务。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须派出监事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届至少召开12次(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由监事长或者超过半数监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办公会议各项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抄送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秘书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本会“广东狮子会”的名称,分支机构称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服务队等,代表机构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换届选举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代表机构工作规则》《分支机构工作规则》《新闻发言人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登记管理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领。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按照规定需要报告或备案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以及开展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等,应按有关规定提前30天向相关业务部门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部门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 本会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须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六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四)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六十一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管理经费。

会费标准:每名会员每年度缴纳常年会费人民币2500元。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慈善捐款,作为服务经费,由本会理事会负责管理,不得挪用为管理经费。

第六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本会收取的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不具有浮动性。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重复收取会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三)超过100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四)超过500万元的慈善支出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六十七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第七十条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七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本会慈善财产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本会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三条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慈善工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十五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七十六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七十七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七十八条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七十九条 捐赠人对投入本会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八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第八十一条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八十二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资助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八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八十五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账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十七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八十八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八十九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九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相关审计报告应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的民政部门。

第九十一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通过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发布慈善信息,保证信息公开真实、完整、及时。每年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九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九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第九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若干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九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九十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十七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确保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第九十八条 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基本职责是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紧紧围绕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赋予的基本任务和重点任务开展工作,保证本会正确政治方向。

第九十九条 在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时,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一百条 本会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并加强对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对具备条件的分支(代表)机构,督促其及时建立党组织。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本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一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一百零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理事会应当在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30日内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向社会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未及时清算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2025年2月27日本会第22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百零八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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