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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1      点击人次:2641



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

(本工作规则于2012年4月20日广东狮子会2011-2012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3年4月20日广东狮子会2012-2013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15年4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14-2015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17年4月29日广东狮子会2016-2017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18年4月7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0年6月6日广东狮子会第19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21年9月24日广东狮子会第20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22年6月25日广东狮子会第21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6月15日广东狮子会第22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2月27日广东狮子会第22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管理,依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并参照《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接受中国狮子联会的指导。

第三条  广东狮子会是本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唯一合法名称,在国内开展活动时应依法、规范使用,不冠国际狮子会及其区号。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服务活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本会的愿景:做参与式慈善的领航者。本会的使命: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沟通,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公益资源,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本会的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本会以“我们服务”为座右铭,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会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活动方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支持配合在本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支持配合在本会发展党员和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的基层组织战斗保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会违纪党员;为党组织在本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一届为3个工作年度,每个工作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度,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广东省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原则上不吸纳港澳籍的人士入会,不吸纳中国台湾地区和外籍人士入会。

(四)没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年满20周岁。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应先参加有关服务活动和会务活动,了解本会的性质和管理运作方式,认同本会的宗旨和理念。

(二)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一名或以上正式会员推荐,并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服务队办公会议同意后,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由本会会长批准,并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五)经考察后,由本会向中国狮子联会申请成为中国狮子联会个人会员,并按联会会费标准缴纳联会会费。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会员在停权期间,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推荐新会员。

(八)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捐赠服务经费。

(四)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宣传本会理念和宗旨。

(六)对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按所在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捐赠基准服务经费,按时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荣誉会员。

本会或各服务队可聘任社会知名人士或对本会贡献较大者为荣誉会员。产生程序如下:

(1)服务队聘任当年度的荣誉会员,由服务队办公会议通过并推荐,经会长批准。

(2)本会聘任当年度荣誉会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同意。

荣誉会员无需缴纳会费,经邀请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不享有正式会员应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荣誉队长及荣誉会长。

(一)服务队可聘任本会德高望重或有突出贡献的前队长(须为在籍会员)为当年度荣誉队长,由服务队办公会议通过并推荐,经服务队所在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会议批准。

(二)本会可聘任德高望重或有突出贡献的前会长(须为在籍会员)为当年度荣誉会长,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标准及行为准则。

(一)会员标准。

出钱、出力、出心、出席。

(二)会员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

(3)不得从事、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5)不得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冒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禁止违法募捐。

(6)不得诺而不捐,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7)尊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财产用途,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8)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形式宣传法律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或收取回扣。

(9)不得非法使用国际狮子会、中国狮子联会、本会名称及标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国际狮子会、中国狮子联会、本会的名称及标识从事商业活动。

(10)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个人隐私。

(11)按时缴纳会费和本会规定的其他费用,兑现捐款承诺。

(12)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徽章;穿戴本会服饰、徽章时,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13)未经本会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发布本会会员信息。

(14)禁止在公众场合或者通过媒体、社交工具途径发表不当言论,禁止任何有损本会及会员权益和公众形象的侮辱、诽谤、诋毁、恶意攻击等言行。

(15)担任管理职务的会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会理事、监事,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会议成员、监督组成员、监督委员等,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假公济私、利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②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会和受益人的利益。

③贿选和采用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参加竞选。

④担任管理职务期间,怠于履行岗位职责。

(16)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担任本会任何管理职务: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

②受过开除党籍或公职处罚。

③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④依据刑事诉讼法或国家监察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留置期间。

(17)对违反会员行为准则,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本会有权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退会与开除。

(一)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服务队,并交回会员证及有关物品。如会员向所在服务队提出退会,该服务队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二)会员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以及捐赠所在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的基准服务经费,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退会后,如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入会程序办理,其在本会的会龄可以按年度进行累计。

(四)会员因涉嫌重大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影响本会声誉或履行会员义务的,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五)会员存在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弄虚作假、侵占本会资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社会诚信、侵害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情节严重、扰乱本会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造成本会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本会纪律部门核实后,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六)本会不接受被开除的会员再次入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或超过三分之一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条件。

(一)本会正式会员,且入会满一年。

(二)恪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三)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会的服务活动,在本会各项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四)能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各服务队选派的会员代表须经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根据本会章程,本会理事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会员代表总人数不超过500人。

(二)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业务主管单位派出人员、本会法定代表人、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所在地市残联派出人员、历任会长、理事会和监事会在职成员等为当然的会员代表,不占所在服务队选派的会员代表名额,退会、被停权、开除人员除外。

(三)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可指定部分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三)享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任期。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期限从当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天止。会员代表任期内退会、被停权、开除,或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其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要领导的选举、出缺及罢免。

本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成立,领导实施本会主要领导的换届选举及罢免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选举工作办公室及资格审查办公室,负责选举的组织实施和资格审查工作。

(一)会长、副会长选举。

(1)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具体为:常务副会长1名(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一副会长1名、第二副会长1名。

(2)会长、副会长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任职,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

(3)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任期1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4)第一副会长为新年度会长的候选人。

(5)第二副会长为新年度第一副会长的候选人。

(6)新年度第二副会长的候选人由理事会在符合条件的会员中推举产生。

(7)新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被推举人或候选人,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参选资格或经推举未能通过以及选举未能当选等,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处理办法。

(8)本会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认同本会章程,热爱本会工作,对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做出突出贡献,领导和协调能力强,在会员中具有较高威信,副会长候选人需曾担任本会理事满2年或分别担任理事、监事均满1年。

(9)党组织负责人、秘书长、财务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二)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出缺的解决办法。

(1)会长因故出缺,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代为履行会长职权。

(2)副会长因故出缺,由常务理事会对其分管工作另行分配。

(三)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10%以上的会员代表(分别来自30%以上的服务队)联名提出《罢免案》,并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或超过1/3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入罢免程序。

(四)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委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委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的职务需要更换人选时,新任人选与原任人员工作交接后,即主持相关工作。

(五)本会的法务部部长(原则上为执业律师)、纪律部部长由候任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从当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一天止。

(二)理事人数不少于50名(含50)。在届中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上,可根据会长、副会长任职的实际情况作增补、免去;以及可对职务发生变动调整的部分理事作增补、免去。

(三)候任理事会会议视为新一届任期内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法务部部长、纪律部部长、会员管理部总监、代表处总监及其他理事组成。

(二)理事会成员包括常务理事、竞选理事、留任理事、提名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任职。

(三)常务理事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其所任职务任期相同。

(四)除常务理事外,其他理事任职条件如下:

(1)曾任服务队队长且曾任本会内设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委员会或内设机构下设职能的正职负责人、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协调长或监督组成员。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入会时间三年以上。

(4)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5)参选时的年度内获得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行政及财务管理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9)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5)条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五)竞选理事(含届中)分为等额竞选理事和差额竞选理事。

等额竞选理事由会员管理部候任总监、候任上年度总监,一、二类代表处的候任总监、候任上年度总监以及三类代表处候任总监,经相关选举程序产生。每个会员管理部以及每个一、二类代表处有2个等额竞选理事名额,每个三类代表处有1个等额竞选理事名额。

差额竞选理事由换届工作领导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产生办法。

(六)留任理事(含届中)由在职理事自行报名(会员管理部/代表处上年度总监除外),经全体理事投票表决选出若干名的留任理事候选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选举办法。

(七)提名理事(含届中)由会长候选人提出建议名单,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为候选人。

(八)除常务理事外,其他理事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其理事职务相应终止。

(九)除常务理事外,其他理事的罢免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十)会长办公会议的定义: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进行除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议决事项外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本会现任会长、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各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办法(含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等方案);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财务长的工作;

(十二)表决副秘书长、副财务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四)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各机构及会员的处罚方法;

(十五)决定对侵害本会权益者的应对办法;

(十六)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损害的理事或各机构负责人进行停权或撤职;

(十七)表决其他重大或紧急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权利与义务。

(一)理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表决权。

(3)提案权。

(4)知情权。

(二)理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

(2)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本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就本会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议案及建议。

(4)服从理事会分工,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12次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的会议可随时、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增补、免去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业务主管单位更换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人选或上级党委更换党组织负责人:(一)被更换人的常务理事任职自动免去;(二)新任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秘书长、财务长经会员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选举成为理事。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九)、(十一)、(十二)、(十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提出修改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的议案;

(四)起草本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审核本会各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召开会议不少于12次(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免去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免去,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可随时、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等。

(二)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六)制定年度的口号、形象标识及工作目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七)指导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列。

(八)指导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列。

(九)根据本会《章程》及《工作规则》拟定年度各机构设立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十)根据理事会决议委任或解除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中的服务队负责人职务;提名或解除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中的委员会负责人职务,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一)确定年度理事会理事的工作职权,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十二)于任期内应邀出席各项活动。

(十三)在任期满时协助财务审计工作,不得赤字交接。

(十四)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十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可将部分职权授权给常务理事会成员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年度会长的职权。

(一)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分工,协助当年度会长开展工作。

(二)如当年度会长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代为履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的职权。

由会长提出副会长工作分配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权。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议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提议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助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秘书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参与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与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共同协商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八)协助会长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

(九)负责各项文件及通知发放的审批工作。

(十)与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候任总监共同协商提出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室主任人选建议名单并征求所在地级市残联意见。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能。

(一)秘书处是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负责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与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财务长的职权。

财务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财务工作,组织编制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指导各机构的年度预算及相关财务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二)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三)审核本会及各机构的各项经费,对本会及各机构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

(四)培训本会及各机构财务人员,提高其理财能力,指导财务工作的开展。

(五)配合本会监事会对本会及各机构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及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资金的异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完成自然年度及工作年度的审计工作,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的其他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要,与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共同协商提名副财务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九)与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候任总监共同协商提出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财务专员人选建议名单并征求所在地级市残联意见。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财务结算中心的职能。

(一)管理本会财务,编列本会的财务预算与决算。

(二)管理、实施本会及各机构财务结算工作。

(三)开展其他财务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法务部部长的职权。

(一)担任本会法务部负责人。

(二)提名本会法务部副部长。

(三)与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候任总监共同协商提出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法务专员人选建议名单并征求所在地级市残联意见。

(四)组织实施本会法务部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对本会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就理事会决策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七)根据会长安排,对与本会相关的法律争议、法律纠纷、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等涉及法律领域的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八)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纪律部部长的职权。

(一)担任本会纪律部负责人。

(二)提名本会纪律部副部长。

(三)对会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四)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各类活动的纪律工作,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纪律工作。

(五)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听证、复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拟定处理建议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对违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六)协调与排解本会各项纠纷和冲突事件,对会员、各机构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

(七)其它与本会纪律执行、处分、建议及教育等相关的职责。

第四十条  内设机构。

本会设若干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本会各项工作,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成立;内设机构当年度负责人由当年度会长委任。常设内设机构如下:

(一)法务部。

(二)纪律部。

(三)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部。

(四)教育培训部。

(五)社会服务部。

(六)导狮管理部。

(七)公共关系与宣传部。

(八)对外联谊联络部。

(九)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十)战略研究部。

(十一)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部。

(十二)会员管理部。

本会会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立临时内设机构的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若干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得以行政地域、行业命名,需冠以本会的规范全称,如“广东狮子会XXX委员会”“广东狮子会XXX服务队”。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委员会类别分支机构的当年度负责人由当年度会长按相关程序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本会另行制定《广东狮子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狮子会服务队工作规则》指引本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员管理部及代表机构。

根据本会发展需要及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本会设立会员管理部这一内设机构协调和督导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务队的工作。会员管理部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会员管理部办公会议和监督组通过的各项决议须分别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会员管理部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本会在广东省内各地级或以上市(广州市除外)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联络、交流、调研,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代表机构称为本会代表处、联络处,其名称冠以所在地地级市名称。本会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办公会议和监督组通过的各项决议须分别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需在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另行制定《广东狮子会会员管理部工作规则》《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工作规则》,定义会员管理部/一、二、三类代表处的设定标准,指引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会员管理部、代表处与服务队。

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经本会授权协调和督导有关服务队开展活动。服务队与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的协调和督导关系原则上不因本会工作年度而改变。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开展情况。

当会长无法履行职责,本会内部矛盾突出,难以召集理事会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召集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一)监事会设监事不少于15名(含15名),人数应为奇数,包括常务监事和提名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从当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一天止。

(二)监事会设常务监事若干名,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派出人员、党组织委派成员及本会前常务理事等。

(三)监事长、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当选。副监事长及常务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当选的监事中提名,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及常务监事任期1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四)提名监事由监事长候选人提出建议名单,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后提名。

(五)除常务监事外,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如下:

(1)曾担任过本会理事至少一个年度。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4)参选时的年度内获得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5)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行政及财务管理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8)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条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六)监事的出缺:除常务监事外,其他监事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其监事职务相应终止。

(七)监事的罢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10%以上的会员代表(分别来自30%以上的服务队)联名提出《罢免案》,并经本会监事会决议或超过1/3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入罢免程序。

(八)现任监事不得兼任监事工作以外的任何常设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一)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及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须派出监事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等,对会议实施监督并予以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确认。监事会对本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对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各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上述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本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推举、选举工作。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本会的经费预算、决算,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七)监督本会对外交流工作。

(八)有权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出书面质询函,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监事进行停权或撤职。

(十)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会规章制度的表决,可要求予以纠正或者予以否决。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权利与义务。

(一)监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表决权。

(3)监督权。

(4)监事提案权。

(5)知情权。

(二)监事义务。

(1)出席监事会会议。

(2)发挥监督职能,积极维护本会健康、规范发展。

(3)就本会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监事议案及建议。

(4)服从监事会分工,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5)遵守监事会工作保密守则。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每届至少召开12次(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在届中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上,可根据监事长任职的实际情况作增补、免去;以及可对职务发生变动调整的部分监事作增补、免去。监事会会议须有超过2/3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的监事超过2/3通过方为有效。

由监事长或者超过半数监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的会议可随时、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架构。

(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常务监事及其他监事若干名。监事长负责领导监事会工作、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及委任监事成员,副监事长负责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二)监事会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监事会办公室设若干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本会各项监督工作。

(三)监事会指导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监督组开展监督工作。

(四)监事会设监督委员,负责协助内设机构开展相关职能工作及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监督组开展对服务队的监督工作。

(五)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内设机构负责人、监督委员等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通过后产生。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设内设机构如下:

(一)申诉部。

(二)会务与服务监督部。

(三)财务监督部。

(四)外事监督部。

(五)选举监督部。

(六)监督组指导部。

(七)满意度调查部。

本会监事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立临时内设机构的方案,报监事会决定。

第五十一条  当理事、监事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监事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给予每次1-3个月,每年度不超过4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移交给临时代理人处理。常务理事、常务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监事由常务监事指定临时代理人。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移交工作:

(一)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三)违反其他制度被停权的。

(四)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理事、监事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在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一)理事缺席理事会会议、监事缺席监事会会议超过当届会议总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或累计达四次者(每年度不超过三次)。

(二)在刑事羁押期间。

(三)不履行理事、监事义务。

第五十三条  理事、监事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理事经理事会表决、监事经监事会表决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其职务:

(一)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侵害本会名誉权的。

第五十四条  被停权或撤职的理事、监事不能担任下一届的理事、监事。

第五十五条  述职制度。

年度会长、上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监事长、副监事长须向业务主管单位作工作述职。

 

第四章  会  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管理经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费。

(一)会费标准:新会员首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人民币2500元,续费会员每年度一次性缴纳本会会费1020元及中国狮子联会会费630元。

(二)会员必须于每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缴交下一年度的会费,否则本会可按自动退会处理。

(三)逾期缴纳会费的会员,要求重新办理入会的,须重新按照新会员标准缴纳会费。

(四)会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会员代表大会最新决议为准并据以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务管理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提高效益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包干使用、定期检查。

本会财务管理工作由本会财务长和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本会财务长和财务结算中心对理事会及本会会长负责,并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检查、监督及审计,以及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成立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本会资金(含各机构的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财务账册,出具财务报表。各机构自设资产、现金流水账,不能设立“小金库”。

第六十条  各机构按工作任务和管理权限对经费预算、经费使用负责。各机构财务人员负责本机构的相关财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预算管理工作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统一领导,年度预算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理事会对年度预算进行管理或调整;各机构的年度服务总支出(因开展慈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根据服务经费(慈善活动经费)收入情况及时按规定编制年度规划;本会及各机构均不得出现赤字预算。

第六十二条  本会或各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应在该年度会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任期内进行调整或解决,原则上不得转至下一年度。

第六十三条  收入是指本会、各机构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慈善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管理经费收入为会费收入。服务经费收入包括:提供服务收入、服务项目捐款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收入、其他收入、管理经费和服务经费利息收入。各项收入要全部足额按管理经费、服务经费分类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管理经费经理事会表决可转入服务经费使用,服务经费不能以任何理由转入管理经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各机构以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为依据,按管理经费权限执行预算,服务经费不能用于管理支出。年度管理经费结余可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弥补服务经费不足,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各机构于举办筹款活动前,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筹款活动的报备申请,并提供筹款活动的相关资料。各机构在筹款申请批准后,方可举办筹款活动,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宣传工作及形象标识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所有宣传资料称谓以及用语应使用本会标准称谓用语。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公共关系与宣传部负责本会以及各机构的全部对外媒体发布工作。本会设新闻发言人,由当年度会长、秘书长及公共关系与宣传部负责人等担任。

第六十八条  各机构如制作或印刷宣传资料或物品,应按规范程序向公共关系与宣传部提交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或印刷。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有唯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网站的制作、维护和更新。本会统一为各代表处开设微信公众号,依相关规范开展宣传工作。未经批准,各机构不得私自以本会名义使用带有本会名称或标识的社交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自媒体)传播涉及本会活动内容的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所有形象与标识物品由本会统一管理。各机构如需制作形象与标识物品,应提交申请至本会公共关系与宣传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本会理事或监事任职期间,若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亦为本会会员的,则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得担任本会理事或监事职务;本会各机构等的任职回避制度比照此执行,任职会员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得担任同级的其他职务。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采购活动依照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开展,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  上述回避情形发生时,有关当事人应自行回避,经会员投诉属实的,本会有权查处。

 

第八章  外事工作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外事工作按照《中国狮子联会外事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事活动需事前至少15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狮子联会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修订版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与本会其他规章制度有出入时,以本规则之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

(本工作规则于2012年4月20日广东狮子会2011-2012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13年4月20日广东狮子会2012-2013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15年4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14-2015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17年4月29日广东狮子会2016-2017年度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18年4月7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0年6月6日广东狮子会第19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21年9月24日广东狮子会第20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订。2022年6月25日广东狮子会第21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6月15日广东狮子会第22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2月27日广东狮子会第22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管理,依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并参照《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接受中国狮子联会的指导。

第三条  广东狮子会是本会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唯一合法名称,在国内开展活动时应依法、规范使用,不冠国际狮子会及其区号。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服务活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本会的愿景:做参与式慈善的领航者。本会的使命:促进会员间的交流与沟通,动员社会力量,整合公益资源,弘扬人道主义精神,为社会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志愿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本会的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本会以“我们服务”为座右铭,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会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活动方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支持配合在本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党的工作;支持配合在本会发展党员和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的基层组织战斗保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察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本会违纪党员;为党组织在本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

第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一届为3个工作年度,每个工作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本会章程,遵守本会制度,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广东省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原则上不吸纳港澳籍的人士入会,不吸纳中国台湾地区和外籍人士入会。

(四)没有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年满20周岁。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人应先参加有关服务活动和会务活动,了解本会的性质和管理运作方式,认同本会的宗旨和理念。

(二)本人提出入会申请,经一名或以上正式会员推荐,并向服务队提交入会申请表。

(三)经服务队办公会议同意后,再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同意,由本会会长批准,并缴纳会费。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予以公告。

(五)经考察后,由本会向中国狮子联会申请成为中国狮子联会个人会员,并按联会会费标准缴纳联会会费。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会员在停权期间,不享有此项权利。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推荐新会员。

(八)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捐赠服务经费。

(四)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宣传本会理念和宗旨。

(六)对本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按所在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捐赠基准服务经费,按时参加会务及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二)荣誉会员。

本会或各服务队可聘任社会知名人士或对本会贡献较大者为荣誉会员。产生程序如下:

(1)服务队聘任当年度的荣誉会员,由服务队办公会议通过并推荐,经会长批准。

(2)本会聘任当年度荣誉会员,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同意。

荣誉会员无需缴纳会费,经邀请可以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但不享有正式会员应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荣誉队长及荣誉会长。

(一)服务队可聘任本会德高望重或有突出贡献的前队长(须为在籍会员)为当年度荣誉队长,由服务队办公会议通过并推荐,经服务队所在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会议批准。

(二)本会可聘任德高望重或有突出贡献的前会长(须为在籍会员)为当年度荣誉会长,由本会理事会批准。

第十四条  会员标准及行为准则。

(一)会员标准。

出钱、出力、出心、出席。

(二)会员行为准则。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会规章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2)遵循合法、自愿、诚信的原则。

(3)不得从事、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4)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

(5)不得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冒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禁止违法募捐。

(6)不得诺而不捐,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7)尊重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和个人意愿,不得擅自改变财产用途,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8)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形式宣传法律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不得进行商业贿赂或收取回扣。

(9)不得非法使用国际狮子会、中国狮子联会、本会名称及标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国际狮子会、中国狮子联会、本会的名称及标识从事商业活动。

(10)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志愿者的个人隐私。

(11)按时缴纳会费和本会规定的其他费用,兑现捐款承诺。

(12)须按规定着装、佩戴徽章;穿戴本会服饰、徽章时,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13)未经本会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发布本会会员信息。

(14)禁止在公众场合或者通过媒体、社交工具途径发表不当言论,禁止任何有损本会及会员权益和公众形象的侮辱、诽谤、诋毁、恶意攻击等言行。

(15)担任管理职务的会员,包括但不限于本会理事、监事,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其成员,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办公会议成员、监督组成员、监督委员等,应当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并不得有以下行为:

①假公济私、利用职务谋取个人利益。

②通过关联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会和受益人的利益。

③贿选和采用诬告、诽谤等不正当手段参加竞选。

④担任管理职务期间,怠于履行岗位职责。

(16)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担任本会任何管理职务:

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

②受过开除党籍或公职处罚。

③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④依据刑事诉讼法或国家监察法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刑事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留置期间。

(17)对违反会员行为准则,不履行会员义务的,本会有权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退会与开除。

(一)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在服务队,并交回会员证及有关物品。如会员向所在服务队提出退会,该服务队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

(二)会员连续6个月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按时足额缴纳会费以及捐赠所在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的基准服务经费,可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退会后,如重新申请入会,按新会员入会程序办理,其在本会的会龄可以按年度进行累计。

(四)会员因涉嫌重大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以上,影响本会声誉或履行会员义务的,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五)会员存在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弄虚作假、侵占本会资产、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社会诚信、侵害其他会员合法权益等行为,情节严重、扰乱本会正常工作秩序或者造成本会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本会纪律部门核实后,由本会理事会批准,根据相关程序给予开除会籍处分。

(六)本会不接受被开除的会员再次入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或超过三分之一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工作规则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七)对本会更名、重大事项变更、终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条件。

(一)本会正式会员,且入会满一年。

(二)恪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三)热心社会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会的服务活动,在本会各项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四)能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各服务队选派的会员代表须经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确认。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根据本会章程,本会理事会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会员代表总人数不超过500人。

(二)业务主管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业务主管单位派出人员、本会法定代表人、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所在地市残联派出人员、历任会长、理事会和监事会在职成员等为当然的会员代表,不占所在服务队选派的会员代表名额,退会、被停权、开除人员除外。

(三)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可指定部分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三)享有建议权和表决权。

(四)按时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任期。

会员代表每届任期3年,期限从当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一天止。会员代表任期内退会、被停权、开除,或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其代表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要领导的选举、出缺及罢免。

本会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主管单位牵头成立,领导实施本会主要领导的换届选举及罢免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选举工作办公室及资格审查办公室,负责选举的组织实施和资格审查工作。

(一)会长、副会长选举。

(1)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具体为:常务副会长1名(由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一副会长1名、第二副会长1名。

(2)会长、副会长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后任职,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备案。

(3)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任期1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4)第一副会长为新年度会长的候选人。

(5)第二副会长为新年度第一副会长的候选人。

(6)新年度第二副会长的候选人由理事会在符合条件的会员中推举产生。

(7)新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被推举人或候选人,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参选资格或经推举未能通过以及选举未能当选等,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处理办法。

(8)本会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候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认同本会章程,热爱本会工作,对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社会服务做出突出贡献,领导和协调能力强,在会员中具有较高威信,副会长候选人需曾担任本会理事满2年或分别担任理事、监事均满1年。

(9)党组织负责人、秘书长、财务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二)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出缺的解决办法。

(1)会长因故出缺,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代为履行会长职权。

(2)副会长因故出缺,由常务理事会对其分管工作另行分配。

(三)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10%以上的会员代表(分别来自30%以上的服务队)联名提出《罢免案》,并经本会理事会决议或超过1/3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入罢免程序。

(四)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委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委任的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的职务需要更换人选时,新任人选与原任人员工作交接后,即主持相关工作。

(五)本会的法务部部长(原则上为执业律师)、纪律部部长由候任会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

(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从当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一天止。

(二)理事人数不少于50名(含50)。在届中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上,可根据会长、副会长任职的实际情况作增补、免去;以及可对职务发生变动调整的部分理事作增补、免去。

(三)候任理事会会议视为新一届任期内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法务部部长、纪律部部长、会员管理部总监、代表处总监及其他理事组成。

(二)理事会成员包括常务理事、竞选理事、留任理事、提名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任职。

(三)常务理事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其所任职务任期相同。

(四)除常务理事外,其他理事任职条件如下:

(1)曾任服务队队长且曾任本会内设机构的正副职负责人、委员会或内设机构下设职能的正职负责人、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协调长或监督组成员。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入会时间三年以上。

(4)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5)参选时的年度内获得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行政及财务管理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9)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5)条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五)竞选理事(含届中)分为等额竞选理事和差额竞选理事。

等额竞选理事由会员管理部候任总监、候任上年度总监,一、二类代表处的候任总监、候任上年度总监以及三类代表处候任总监,经相关选举程序产生。每个会员管理部以及每个一、二类代表处有2个等额竞选理事名额,每个三类代表处有1个等额竞选理事名额。

差额竞选理事由换届工作领导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产生办法。

(六)留任理事(含届中)由在职理事自行报名(会员管理部/代表处上年度总监除外),经全体理事投票表决选出若干名的留任理事候选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选举办法。

(七)提名理事(含届中)由会长候选人提出建议名单,经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确认为候选人。

(八)除常务理事外,其他理事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其理事职务相应终止。

(九)除常务理事外,其他理事的罢免参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执行。

(十)会长办公会议的定义: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议进行除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议决事项外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本会现任会长、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各内设机构负责人、各代表机构负责人等。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制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组织办法(含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等方案);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七)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八)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审议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本会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财务长的工作;

(十二)表决副秘书长、副财务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四)决定对违反规定的各机构及会员的处罚方法;

(十五)决定对侵害本会权益者的应对办法;

(十六)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损害的理事或各机构负责人进行停权或撤职;

(十七)表决其他重大或紧急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权利与义务。

(一)理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表决权。

(3)提案权。

(4)知情权。

(二)理事义务。

(1)出席理事会会议。

(2)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本会健康、可持续发展。

(3)就本会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议案及建议。

(4)服从理事会分工,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每届至少召开12次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理事会的会议可随时、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增补、免去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业务主管单位更换本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长人选或上级党委更换党组织负责人:(一)被更换人的常务理事任职自动免去;(二)新任法定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秘书长、财务长经会员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选举成为理事。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副会长、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长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一)会长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提议时。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常务理事会履行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九)、(十一)、(十二)、(十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三)提出修改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的议案;

(四)起草本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五)审核本会各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研究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召开会议不少于12次(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免去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增补、免去,但须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在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可随时、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对本次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等。

(二)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代表本会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六)制定年度的口号、形象标识及工作目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七)指导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列。

(八)指导年度工作计划的编列。

(九)根据本会《章程》及《工作规则》拟定年度各机构设立方案,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十)根据理事会决议委任或解除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中的服务队负责人职务;提名或解除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中的委员会负责人职务,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十一)确定年度理事会理事的工作职权,并督促其履行职责。

(十二)于任期内应邀出席各项活动。

(十三)在任期满时协助财务审计工作,不得赤字交接。

(十四)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十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长可将部分职权授权给常务理事会成员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年度会长的职权。

(一)按照常务理事会的分工,协助当年度会长开展工作。

(二)如当年度会长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代为履行会长职权。

第三十三条  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的职权。

由会长提出副会长工作分配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权。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提议内设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提议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助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拟订秘书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参与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要,与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共同协商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八)协助会长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

(九)负责各项文件及通知发放的审批工作。

(十)与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候任总监共同协商提出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室主任人选建议名单并征求所在地级市残联意见。

(十一)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的职能。

(一)秘书处是本会常设的办事机构,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负责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与业务培训。

第三十六条  财务长的职权。

财务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财务工作,组织编制本会年度经费预算,指导各机构的年度预算及相关财务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二)贯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参与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三)审核本会及各机构的各项经费,对本会及各机构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

(四)培训本会及各机构财务人员,提高其理财能力,指导财务工作的开展。

(五)配合本会监事会对本会及各机构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及审计工作。

(六)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报告本会资金的异动情况及预算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完成自然年度及工作年度的审计工作,按业务主管单位要求的其他工作。

(八)根据工作需要,与常务副会长(法定代表人)共同协商提名副财务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九)与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候任总监共同协商提出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财务专员人选建议名单并征求所在地级市残联意见。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财务结算中心的职能。

(一)管理本会财务,编列本会的财务预算与决算。

(二)管理、实施本会及各机构财务结算工作。

(三)开展其他财务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法务部部长的职权。

(一)担任本会法务部负责人。

(二)提名本会法务部副部长。

(三)与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候任总监共同协商提出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法务专员人选建议名单并征求所在地级市残联意见。

(四)组织实施本会法务部的各项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对本会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就理事会决策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七)根据会长安排,对与本会相关的法律争议、法律纠纷、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等涉及法律领域的问题,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八)根据本会实际情况,提出制度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纪律部部长的职权。

(一)担任本会纪律部负责人。

(二)提名本会纪律部副部长。

(三)对会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四)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各类活动的纪律工作,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纪律工作。

(五)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听证、复核,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拟定处理建议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对违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六)协调与排解本会各项纠纷和冲突事件,对会员、各机构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处。

(七)其它与本会纪律执行、处分、建议及教育等相关的职责。

第四十条  内设机构。

本会设若干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本会各项工作,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成立;内设机构当年度负责人由当年度会长委任。常设内设机构如下:

(一)法务部。

(二)纪律部。

(三)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部。

(四)教育培训部。

(五)社会服务部。

(六)导狮管理部。

(七)公共关系与宣传部。

(八)对外联谊联络部。

(九)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十)战略研究部。

(十一)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部。

(十二)会员管理部。

本会会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立临时内设机构的方案,报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

本会分支机构是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若干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本会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得以行政地域、行业命名,需冠以本会的规范全称,如“广东狮子会XXX委员会”“广东狮子会XXX服务队”。本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需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委员会类别分支机构的当年度负责人由当年度会长按相关程序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本会另行制定《广东狮子会委员会工作规则》《广东狮子会服务队工作规则》指引本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会员管理部及代表机构。

根据本会发展需要及相关主管部门文件的要求,本会设立会员管理部这一内设机构协调和督导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服务队的工作。会员管理部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会员管理部办公会议和监督组通过的各项决议须分别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会员管理部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

本会在广东省内各地级或以上市(广州市除外)设置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联络、交流、调研,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代表机构称为本会代表处、联络处,其名称冠以所在地地级市名称。本会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办公会议和监督组通过的各项决议须分别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需在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另行制定《广东狮子会会员管理部工作规则》《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工作规则》,定义会员管理部/一、二、三类代表处的设定标准,指引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会员管理部、代表处与服务队。

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经本会授权协调和督导有关服务队开展活动。服务队与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的协调和督导关系原则上不因本会工作年度而改变。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会为本会的监督机构,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开展情况。

当会长无法履行职责,本会内部矛盾突出,难以召集理事会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召集主持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组成及产生。

(一)监事会设监事不少于15名(含15名),人数应为奇数,包括常务监事和提名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从当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一天止。

(二)监事会设常务监事若干名,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单位派出人员、党组织委派成员及本会前常务理事等。

(三)监事长、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后当选。副监事长及常务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当选的监事中提名,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及常务监事任期1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四)提名监事由监事长候选人提出建议名单,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后提名。

(五)除常务监事外,本会监事的任职条件如下:

(1)曾担任过本会理事至少一个年度。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4)参选时的年度内获得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5)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行政及财务管理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8)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条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六)监事的出缺:除常务监事外,其他监事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其监事职务相应终止。

(七)监事的罢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会10%以上的会员代表(分别来自30%以上的服务队)联名提出《罢免案》,并经本会监事会决议或超过1/3会员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入罢免程序。

(八)现任监事不得兼任监事工作以外的任何常设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职权。

(一)向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及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须派出监事成员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等,对会议实施监督并予以程序和结果合法性确认。监事会对本会存在严重违规问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对本会常务理事、理事、各机构负责人等管理人员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上述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本会会长、副会长候选人推举、选举工作。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本会的经费预算、决算,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七)监督本会对外交流工作。

(八)有权向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发出书面质询函,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监事进行停权或撤职。

(十)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会规章制度的表决,可要求予以纠正或者予以否决。

(十一)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监事权利与义务。

(一)监事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表决权。

(3)监督权。

(4)监事提案权。

(5)知情权。

(二)监事义务。

(1)出席监事会会议。

(2)发挥监督职能,积极维护本会健康、规范发展。

(3)就本会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监事议案及建议。

(4)服从监事会分工,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工作。

(5)遵守监事会工作保密守则。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每届至少召开12次(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在届中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会议上,可根据监事长任职的实际情况作增补、免去;以及可对职务发生变动调整的部分监事作增补、免去。监事会会议须有超过2/3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的监事超过2/3通过方为有效。

由监事长或者超过半数监事书面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会的会议可随时、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监事会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架构。

(一)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常务监事及其他监事若干名。监事长负责领导监事会工作、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及委任监事成员,副监事长负责协助监事长开展工作。

(二)监事会设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主持监事会日常工作,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开展工作。监事会办公室设若干内设机构,负责统筹本会各项监督工作。

(三)监事会指导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监督组开展监督工作。

(四)监事会设监督委员,负责协助内设机构开展相关职能工作及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监督组开展对服务队的监督工作。

(五)监事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内设机构负责人、监督委员等由监事长提名,经监事会通过后产生。

第五十条  监事会设内设机构如下:

(一)申诉部。

(二)会务与服务监督部。

(三)财务监督部。

(四)外事监督部。

(五)选举监督部。

(六)监督组指导部。

(七)满意度调查部。

本会监事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立临时内设机构的方案,报监事会决定。

第五十一条  当理事、监事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监事会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给予每次1-3个月,每年度不超过4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移交给临时代理人处理。常务理事、常务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监事由常务监事指定临时代理人。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移交工作:

(一)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三)违反其他制度被停权的。

(四)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理事、监事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在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一)理事缺席理事会会议、监事缺席监事会会议超过当届会议总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或累计达四次者(每年度不超过三次)。

(二)在刑事羁押期间。

(三)不履行理事、监事义务。

第五十三条  理事、监事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理事经理事会表决、监事经监事会表决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撤销其职务:

(一)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侵害本会名誉权的。

第五十四条  被停权或撤职的理事、监事不能担任下一届的理事、监事。

第五十五条  述职制度。

年度会长、上年度会长、第一副会长、第二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监事长、副监事长须向业务主管单位作工作述职。

 

第四章  会  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作为管理经费。

第五十七条  本会会费。

(一)会费标准:新会员首年度一次性缴纳会费人民币2500元,续费会员每年度一次性缴纳本会会费1020元及中国狮子联会会费630元。

(二)会员必须于每年6月20日前一次性缴交下一年度的会费,否则本会可按自动退会处理。

(三)逾期缴纳会费的会员,要求重新办理入会的,须重新按照新会员标准缴纳会费。

(四)会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会员代表大会最新决议为准并据以执行。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财务管理遵循量入为出、量力而行、严格控制、提高效益的原则,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包干使用、定期检查。

本会财务管理工作由本会财务长和财务结算中心负责;本会财务长和财务结算中心对理事会及本会会长负责,并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检查、监督及审计,以及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成立财务结算中心,统一管理本会资金(含各机构的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财务账册,出具财务报表。各机构自设资产、现金流水账,不能设立“小金库”。

第六十条  各机构按工作任务和管理权限对经费预算、经费使用负责。各机构财务人员负责本机构的相关财务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预算管理工作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统一领导,年度预算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理事会对年度预算进行管理或调整;各机构的年度服务总支出(因开展慈善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应根据服务经费(慈善活动经费)收入情况及时按规定编制年度规划;本会及各机构均不得出现赤字预算。

第六十二条  本会或各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应在该年度会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任期内进行调整或解决,原则上不得转至下一年度。

第六十三条  收入是指本会、各机构在开展业务及其他慈善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管理经费收入为会费收入。服务经费收入包括:提供服务收入、服务项目捐款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收入、其他收入、管理经费和服务经费利息收入。各项收入要全部足额按管理经费、服务经费分类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管理经费经理事会表决可转入服务经费使用,服务经费不能以任何理由转入管理经费。

第六十四条  本会、各机构以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为依据,按管理经费权限执行预算,服务经费不能用于管理支出。年度管理经费结余可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弥补服务经费不足,做到专款专用。

第六十五条  各机构于举办筹款活动前,须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筹款活动的报备申请,并提供筹款活动的相关资料。各机构在筹款申请批准后,方可举办筹款活动,并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宣传工作及形象标识管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所有宣传资料称谓以及用语应使用本会标准称谓用语。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公共关系与宣传部负责本会以及各机构的全部对外媒体发布工作。本会设新闻发言人,由当年度会长、秘书长及公共关系与宣传部负责人等担任。

第六十八条  各机构如制作或印刷宣传资料或物品,应按规范程序向公共关系与宣传部提交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或印刷。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有唯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由本会秘书处负责网站的制作、维护和更新。本会统一为各代表处开设微信公众号,依相关规范开展宣传工作。未经批准,各机构不得私自以本会名义使用带有本会名称或标识的社交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自媒体)传播涉及本会活动内容的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所有形象与标识物品由本会统一管理。各机构如需制作形象与标识物品,应提交申请至本会公共关系与宣传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本会会员在本会理事或监事任职期间,若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亦为本会会员的,则其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得担任本会理事或监事职务;本会各机构等的任职回避制度比照此执行,任职会员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不得担任同级的其他职务。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采购活动依照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开展,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七十三条  上述回避情形发生时,有关当事人应自行回避,经会员投诉属实的,本会有权查处。

 

第八章  外事工作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的外事工作按照《中国狮子联会外事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外事活动需事前至少15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和中国狮子联会审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修订版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与本会其他规章制度有出入时,以本规则之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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