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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1      点击人次:451



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工作规则

 

(2018年6月9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4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3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7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3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8月14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4月16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保障和规范本会代表机构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依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制定《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之规定: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据此,本会在广东省内各地级或以上市(广州市除外)设置代表机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联络、交流、调研,承办本会交办事项。

(一)本会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三)本会代表机构接受设立地区地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本会代表机构分为代表处和联络处,具体划分方式如下:

1.有2500名会员或以上,且有50支或以上服务队的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为一类代表处。

2.有900名会员或以上,且有20支或以上服务队但未达一类代表处设立标准的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为二类代表处。

3.有150名会员或以上,且有5支或以上服务队但未达二类代表处设立标准的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为三类代表处。

4.未达到三类代表处设立标准的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为联络处。

5.本会理事会可在每年度末对不符合对应设立划分标准的代表处进行撤销或降低类别处理。

代表处/联络处的名称冠以所在地地级市名称,表述为“广东狮子会xx代表处”“广东狮子会xx联络处”,“xx”为所在地地级市名称。

第三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须由本会理事会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代表处办公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须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代表处监督组通过的各项决议须由监事会(或者常务监事)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四条 代表机构的工作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章 代表处的组织机构及权责

第五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是本会代表处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权责。

(一)对本工作规则提出修改意见,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二)推举或罢免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推举或罢免监督组成员,报本会监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听取和审议代表处办公会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讨并制定代表处的发展规划,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五)研讨并制定其他重大事项,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

(一)本会正式会员,且入会满一年。

(二)恪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狮子会的服务活动,在狮子会各项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四)能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第八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员代表应由代表处协调和督导的服务队推举产生。服务队的代表人数按照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届时公布的比例执行,代表处的会员代表总人数不超过500人。

(二)服务队的会员代表名单应于每次年度工作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提交至代表处办公室,逾期则视作该服务队放弃推举会员代表资格。

(三)本会常务理事、常务监事、代表处当年度办公会议成员和监督组成员为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当然代表,不占所属服务队会员代表名额。

(四)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可指定部分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

(五)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资格须经本会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通过。

第九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权责。

(一)行使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审议代表处办公会议、监督组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三)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任期。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期限从当次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召开前一天止。

第十一条 代表处主要领导的推举、出缺及罢免。

代表处主要领导的推举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领导、实施。

(一)总监、副总监的推举。

1.代表处设总监一名、副总监二名;副总监分别称为第一副总监和第二副总监。

2.新设立的代表处的总监、副总监参选人由符合资格的会员报名,经本会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代表处筹备工作会议对参选人进行等额或差额推举,获得推举票数前三位的候选人,按票数高低依次当选为该代表处候任总监、候任第一副总监、候任第二副总监。候任总监和副总监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3.第一副总监为下一工作年度总监的当然候选人,第二副总监为下一工作年度第一副总监的当然候选人,经本会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核通过,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并当选后,成为候任总监和候任第一副总监。候任总监、候任第一副总监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4.下一工作年度第二副总监的候选人由符合条件的参选人报名,经本会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通过,由代表处办公会议推举产生。第二副总监候选人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并当选后,成为候任第二副总监,再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5.下一工作年度总监、副总监候选人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候选资格或经推举未能当选,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处理办法。

6.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参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担任过不少于一个年度(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视满足本条件)的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会服务时间均不少于100小时;

(4)已获得或申报数据符合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5)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8)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9)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7. 对于新设立的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参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会时间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2)曾担任过一个年度服务队队长且已经届满8个月;

(3)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4)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会内服务时间均不少于100小时;

(5)已获得或申报数据符合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9)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10)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5)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二)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出缺的解决办法。

(1)如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上年度总监代为履行总监职责。

(2)如第一副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第二副总监代为履行第一副总监权责。

(3)如第二副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代表处办公室主任代为履行第二副总监权责。

(三)总监、副总监的罢免。

在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由该代表处10%以上的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员代表(分别来自代表处30%以上的服务队)联名提出《罢免案》,并经代表处办公会议决议或由超过1/3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进入罢免程序。

(四)代表处的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分别由本会秘书长、财务长、法务部部长与代表处候任总监共同协商提出对应人选建议名单并征求所在地级市残联意见,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产生。代表处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如重大失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本会秘书长、财务长、法务部部长会同代表处总监给予其停权处理,并另行委任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经代表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履行其对应的原代表处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的一切权责。

(五)代表处纪律专员由当年度总监在本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中提名,经本代表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本会纪律部备案后就职。

第十二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

(一)代表处办公会议是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的议事和实施机构。对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负责,并接受代表处监督组的监督。代表处办公会议依据法律法规、本会各项规章制度,领导代表处开展工作。

(二)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三)下一工作年度代表处办公会议的筹备会议,应视为下一工作年度代表处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

第十三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的组成。

(一)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由总监、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纪律专员、协调长及其他成员组成。一类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不超过29名,二类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不超过21名,三类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不超过19名,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及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

(二)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包括当然成员、竞选成员、留任成员、提名成员。

(三)当然成员8名,即代表处当年度总监、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

(四)一类代表处有竞选成员9名、留任成员9名,二类代表处有竞选成员7名、留任成员3名,三类代表处有竞选成员5名、留任成员3名。竞选成员具体的产生办法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年度推举办法决定。留任成员由代表处本年度第一副总监提名,任期届满后可被再次提名,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年度,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除外。提名成员3名,由代表处本年度第一副总监提名。提名成员任期届满后可被再次提名,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年度,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除外。

(五)除当然成员外,其他成员任职条件如下:

1.入会时间二年以上;

2.曾担任过一个年度服务队队长(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满足本条件);

3.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4.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5.已获得或申报数据符合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9.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10.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5.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七)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的罢免:参照本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执行。

(八)代表处总监团队及总监团队会议的定义:

代表处总监团队成员包括当年度总监、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纪律专员。

代表处总监团队会议,可进行除代表处办公会议议决事项外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代表处总监团队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当年度总监、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纪律专员、协调长、本会各内设机构派驻的专员、本会各委员会委派的执行委员等。

(九)被停权或撤职的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不能担任下一年度的代表处会议办公会议成员。

第十四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该成员在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一)缺席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次数累计达三次者。

(二)在刑事羁押期间。

(三)不履行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义务。

(四)因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而受停权处分。

第十五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的权责。

(一)执行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

(三)向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进行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代表处会员发展和保留的执行办法。

(五)领导代表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制定代表处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决定代表处年度财务预算。

(八)决定代表处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代表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

(一)代表处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增补或替换办公会议成员,须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如本会更换委派出任代表处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的人选时,可由代表处办公会议决议增补或替换,但须经下一次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确认。在特殊情况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代表处办公会议可采取多种形式召开会议。

(二)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召开由总监负责召集和主持,亦可经总监授权,由副总监、办公室主任召集或主持。会议召开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办公会议成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不允许委托他人参会和表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代表处总监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办公会议临时会议:

(1)总监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时;

(3)监督组成员提议时。

1/3以上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召开代表处办公会议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提议人签名的提议函。监督组成员提议召开代表处办公会议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督组成员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代表处办公会议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四)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召开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办公会议成员、列席的监督组成员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办公会议成员、列席的监督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五)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召开须有2/3以上办公会议成员出席;办公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办公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代表处与服务队的关系。

代表处经本会授权协调和督导相关服务队开展活动。服务队与代表处的协调和督导关系原则上不因本会工作年度而改变。当遇到如下几种情形时,可以做出调整。

(一)新创立服务队与其创队召集人所在的服务队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时。新创立服务队在其成立的年度内与其创队召集人所在的服务队由同一代表处协调和督导,下一工作年度后,转由其所在地区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协调和督导。

(二)服务队会员属地整体发生改变,需要转至其他地区时,由该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表决后,将变更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协调和督导关系的申请提交至本会理事会,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代表处总监的权责。

(一)负责代表处内各项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服务队,协助本会会长在本代表处内实施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召集和主持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代表处办公会议和服务队联席会议。每年度召开代表处办公会议至少4次,并出席由协调长主持的协调会议。

(三)推动创立新服务队,督导不达标服务队的工作,使其尽快恢复达标,向会长报告本代表处所协调和督导的服务队的活动与成果。

(四)代表所协调和督导的服务队向会长反映问题。

(五)负责主动与驻地相关单位沟通联络。

代表处总监可以授权总监团队成员代行部分权责。

第十九条  代表处上年度总监的权责。

(一)协助当年度总监开展各项工作。

(二)如当年度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应代为履行总监权责。

第二十条 代表处第一副总监的权责。

(一)协助代表处总监开展各项工作,执行代表处总监交付的任务。

(二)协助筹备年度工作会议。

(三)依照代表处总监的要求,代表总监访问服务队。

(四)指导代表处会员保留、会员发展和创立新服务队的工作。

(五)发挥传承作用,支持代表处将要延续到下一年度的所有事务。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处第二副总监的权责。

(一)协助代表处总监开展各项工作,执行代表处总监交付的任务。

(二)熟悉第一副总监的权责,如第一副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代为履行第一副总监权责。

(三)依照代表处总监的要求,代表总监访问服务队。

(四)发挥传承作用,支持代表处将要延续到下一年度的所有事务。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办公室主任的权责。

代表处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处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权责:

(一)主持代表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代表处总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制定财务预算方案,经代表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代表处各部门、各服务队开展工作。

(三)提名不超过3名的代表处办公室副主任人选,提交代表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四)提出代表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建议,经代表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协助代表处总监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

(六)负责各项文件及通知发放的审批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接受本会秘书长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处办公室的权责。

(一)代表处办公室是代表处常设的办事机构,执行代表处办公会议的决议,处理代表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协调代表处各部门、各服务队开展工作。

(三)负责服务队干事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会同服务队管理服务队干事。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处财务专员的权责。

(一)负责代表处财务工作,组织编制代表处年度经费预算,督导各服务队的经费年度预算及相关财务工作,定期向代表处办公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二)贯彻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三)审核代表处及各服务队的各项经费,对代表处及各服务队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

(四)培训代表处财务人员及各服务队司库,督导各服务队的财务工作。

(五)配合代表处监督组对代表处和各服务队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六)定期向代表处办公会议及本会财务结算中心报告代表处资金的异动情况。

(七)接受本会财务长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处法务专员的权责。

(一)兼任本会法务部成员,参与拟定本会法务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二)召集代表处法务工作会议。

(三)委任代表处副法务专员,报本会法务部备案。

(四)组织实施代表处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审查各服务队合同文本,为代表处及各服务队在开展各项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五)向代表处总监团队及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六)接受本会法务部部长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处纪律专员的权责。

(一)兼任本会纪律部成员,协助代表处及各服务队开展各项活动,协调与排解冲突事件。

(二)委任代表处副纪律专员,报本会纪律部备案。

(三)督促本代表处各项会议准时召开。

(四)维持会议秩序,并对违反秩序者予以纠正或采取训诫等适当的处理措施。

(五)熟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决议,检查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在代表处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会规定的,提请本会纪律部做出处理。

(六)根据本会捐款管理规定,检查督导各服务队各项捐款工作。

(七)组织和推动各服务队纪律员进行岗位学习。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协调长的设置。

代表处可设协调长,由代表处总监提名,经代表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每个协调长精细化协调4-8支服务队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处协调长的权责。

(一)协调各服务队,协助代表处总监实施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每年度召开协调会议至少2次,并出席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

(三)推动创立新服务队,并指导不达标服务队的工作,使其尽快恢复达标,向代表处总监报告负责协调的服务队的活动与成果。

(四)代表服务队向代表处总监反映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专员与执行委员。

(一)专员是本会内设机构派驻代表处的成员,在代表处的职务称为“广东狮子会xx代表处xx专员”,示例如下:

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专员

教育培训专员

社会服务专员

公共关系与宣传专员

(二)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是本会委员会类别分支机构委派至代表处的成员,在代表处的职务称为“广东狮子会xx代表处xx执委”,示例如下:

狮企联谊执委

南粤扶残执委

乡村振兴执委

血液银行执委

1.上述专员或执委由代表处总监提名并分别征得本会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本会委员会类别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委任,报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委员会备案后就职,任期为一年。

2.上述专员或执委须接受代表处办公会议的领导,并负责本会各内设机构和委员会类别分支机构需与代表处的工作衔接与统筹、工作落实与执行,支持推动各服务队与其工作职能相关的各项工作。

3.各服务队队长可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委任服务队相关工作长、项目长,名单应分别向上述对应的专员或执委报备,以便对接及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代表处监督组。

代表处监督组为代表处的监督机构,接受本会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及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领导。在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处监督组依照法律法规、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代表处办公会议和总监团队的工作开展情况。

当代表处总监无法履行权责,代表处内部矛盾突出,难以召集办公会议的情况下,监督组可以召集主持代表处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处监督组的组成。

(一)一类代表处监督组成员不超过9名,二类代表处监督组成员不超过7名,三类代表处监督组成员不超过5名。监督组成员包括当然成员和提名成员。监督组任期为一年,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二)当然成员包括代表处当地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地业务主管单位派出人员及代表处前总监(上年度总监除外)和本会在代表处当地的监事等。

(三)代表处监督组设监督委员若干名,由监督组提名或自荐,经监事会委任后,派出至服务队协助代表处监督组开展工作。原则上,监督委员不对其会籍所在服务队进行监督。

(四)除当然成员外,代表处监督组成员的任职条件如下:

1.曾担任过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至少一个年度或本会理事至少一个年度(新设立的代表处监督组成员任职条件不受此款限制)。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4.已获得或申报数据符合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5.代表处监督组提名成员由代表处驻地的业务主管单位提名。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9.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10.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五)代表处监督组提名成员由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成功当选后经本会监事长委任后就职。

(六)代表处监督组成员的罢免:参照本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执行。

(七)代表处监督组工作架构。

1.代表处监督组设组长一名,由本会候任监事长提名(原则上由卸任的上年度代表处总监担任),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当选,报本会监事长委任后就职,任期为一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2.代表处监督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代表处监督组组长提名,经本会监事长委任后就职。办公室主任接受本会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业务指导。

(八)现任监督组成员不得兼任监事工作以外的任何常设职务。

第三十二条 代表处监督组权责。

(一)向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报告代表处监督组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代表处办公会议和总监团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履行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决议。

(三)须派出监督组成员列席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对代表处办公会议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及建议,对代表处办公会议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代表处办公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或者损害本会的利益及名誉时,有权作出代表处监督组决议,要求代表处办公会议复议其决议,并作出纠正,必要时向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代表处当地的业务主管单位或本会监事会报告。

(四)对代表处总监团队成员、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等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或者代表处办公会议决议的上述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代表处当地的业务主管单位或本会监事会报告,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候选人推举工作。

(六)监督代表处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代表处的经费预算、决算,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七)监督代表处对外交流工作。

(八)有权向代表处办公会议、总监团队发出书面质询函,代表处办公会议、总监团队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监督组成员进行停权或撤职。

(十)对代表处办公会议、总监团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会规章制度的表决,可要求予以纠正或者予以否决。

(十一)接受本会监事会的业务指导。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监督组审议的事项。

(十三)指派监督委员监督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办公会议召开的会议,并对会议决议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处监督组的会议。

代表处监督组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增补或替换代表处监督组组长以外的监督组成员人选时,可由监督组提出增补或替换方案,经本会监事会确认。

(一)代表处监督组的会议须有超过2/3的监督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出席的监督组成员超过2/3通过方能生效。

(二)由代表处监督组组长或者超过半数监督组成员书面提议,可以召开代表处监督组临时会议。

(三)如遇特殊情况,经本会监事会批准,代表处监督组可采取多种形式召开会议。

(四)代表处监督组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督组成员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督组成员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代表处监督组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代表处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监督委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监督权。

2.知情权。

(二)义务。 

1.接受代表处监督组指派,列席并监督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办公会议召开的会议,并对会议决议签名确认。

2.发挥监督职能,积极维护服务队健康、规范发展。

3.就服务队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4.服从代表处监督组的领导,完成监督组交办的工作。

5.服从监事会内设机构的业务指导,完成内设机构交办的工作。

6.遵守监事会工作保密守则。

第三十五条  停权制度。

当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代表处办公会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给予每次1-3个月,每年度不超过4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移交给临时代理人处理。当然成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成员由代表处总监团队指定临时代理人。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移交工作:

(一)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三)违反其他制度被停权的。

(四)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代表处监督组成员的停权处理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其中监督组当然成员在停权期间的临时代理人由本会监事会指定,其他成员由代表处监督组组长指定临时代理人。

接受指定的临时代理人应符合对应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六条  述职。

代表处总监、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监督组组长须向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和常务监事及代表处驻地残疾人联合会述职。代表处驻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对上述人员的年度考评,通过自我述职、民意测评、公示、上级(会长、监事长、代表处驻地残疾人联合会领导)评价、互评等方式从履职情况、思想品德、工作的主动性、工作的配合度等方面对上述人员的工作予以考评。

 

第三章 联络处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联络处设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名,由本会会长与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协商后委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授权联络处负责人召集相关的工作会议,负责所在地区服务队的组织统筹工作,负责与该地区的残疾人联合会的沟通、联络、调研工作。

第三十九条  联络处设负责人在本会授权下,负责把该联络处筹建为本会代表处。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  回避制度按《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修订版经本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工作规则

 

(2018年6月9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4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3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7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3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8月14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4月16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的管理,保障和规范本会代表机构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依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制定《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与治理规则》及《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之规定: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据此,本会在广东省内各地级或以上市(广州市除外)设置代表机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联络、交流、调研,承办本会交办事项。

(一)本会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

(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在本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将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三)本会代表机构接受设立地区地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本会代表机构分为代表处和联络处,具体划分方式如下:

1.有2500名会员或以上,且有50支或以上服务队的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为一类代表处。

2.有900名会员或以上,且有20支或以上服务队但未达一类代表处设立标准的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为二类代表处。

3.有150名会员或以上,且有5支或以上服务队但未达二类代表处设立标准的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为三类代表处。

4.未达到三类代表处设立标准的地区设立的代表机构,为联络处。

5.本会理事会可在每年度末对不符合对应设立划分标准的代表处进行撤销或降低类别处理。

代表处/联络处的名称冠以所在地地级市名称,表述为“广东狮子会xx代表处”“广东狮子会xx联络处”,“xx”为所在地地级市名称。

第三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须由本会理事会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代表处办公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须由本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代表处监督组通过的各项决议须由监事会(或者常务监事)予以审核确认后方能生效。

第四条 代表机构的工作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章 代表处的组织机构及权责

第五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是本会代表处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权责。

(一)对本工作规则提出修改意见,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二)推举或罢免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推举或罢免监督组成员,报本会监事会批准后执行。

(三)听取和审议代表处办公会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讨并制定代表处的发展规划,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五)研讨并制定其他重大事项,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

(一)本会正式会员,且入会满一年。

(二)恪守社会公德,公道正派,有较强的责任心。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狮子会的服务活动,在狮子会各项工作中发挥带头作用。

(四)能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会员的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第八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产生。

(一)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员代表应由代表处协调和督导的服务队推举产生。服务队的代表人数按照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届时公布的比例执行,代表处的会员代表总人数不超过500人。

(二)服务队的会员代表名单应于每次年度工作会议召开前15个工作日提交至代表处办公室,逾期则视作该服务队放弃推举会员代表资格。

(三)本会常务理事、常务监事、代表处当年度办公会议成员和监督组成员为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当然代表,不占所属服务队会员代表名额。

(四)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可指定部分特邀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

(五)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资格须经本会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通过。

第九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权责。

(一)行使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二)审议代表处办公会议、监督组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三)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条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的任期。

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会员代表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期限从当次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召开之日起至下一年度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召开前一天止。

第十一条 代表处主要领导的推举、出缺及罢免。

代表处主要领导的推举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领导、实施。

(一)总监、副总监的推举。

1.代表处设总监一名、副总监二名;副总监分别称为第一副总监和第二副总监。

2.新设立的代表处的总监、副总监参选人由符合资格的会员报名,经本会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通过后,由代表处筹备工作会议对参选人进行等额或差额推举,获得推举票数前三位的候选人,按票数高低依次当选为该代表处候任总监、候任第一副总监、候任第二副总监。候任总监和副总监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3.第一副总监为下一工作年度总监的当然候选人,第二副总监为下一工作年度第一副总监的当然候选人,经本会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核通过,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并当选后,成为候任总监和候任第一副总监。候任总监、候任第一副总监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4.下一工作年度第二副总监的候选人由符合条件的参选人报名,经本会资格审查办公室审查通过,由代表处办公会议推举产生。第二副总监候选人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并当选后,成为候任第二副总监,再由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5.下一工作年度总监、副总监候选人如因个人原因放弃候选资格或经推举未能当选,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处理办法。

6.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参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担任过不少于一个年度(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视满足本条件)的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会服务时间均不少于100小时;

(4)已获得或申报数据符合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5)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8)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9)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7. 对于新设立的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参选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入会时间三年以上(不含三年);

(2)曾担任过一个年度服务队队长且已经届满8个月;

(3)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4)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会内服务时间均不少于100小时;

(5)已获得或申报数据符合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9)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10)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5)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二)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出缺的解决办法。

(1)如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上年度总监代为履行总监职责。

(2)如第一副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第二副总监代为履行第一副总监权责。

(3)如第二副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代表处办公室主任代为履行第二副总监权责。

(三)总监、副总监的罢免。

在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由该代表处10%以上的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员代表(分别来自代表处30%以上的服务队)联名提出《罢免案》,并经代表处办公会议决议或由超过1/3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会员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进入罢免程序。

(四)代表处的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分别由本会秘书长、财务长、法务部部长与代表处候任总监共同协商提出对应人选建议名单并征求所在地级市残联意见,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产生。代表处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如重大失职)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时,本会秘书长、财务长、法务部部长会同代表处总监给予其停权处理,并另行委任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经代表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履行其对应的原代表处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的一切权责。

(五)代表处纪律专员由当年度总监在本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中提名,经本代表处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本会纪律部备案后就职。

第十二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

(一)代表处办公会议是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的议事和实施机构。对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负责,并接受代表处监督组的监督。代表处办公会议依据法律法规、本会各项规章制度,领导代表处开展工作。

(二)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三)下一工作年度代表处办公会议的筹备会议,应视为下一工作年度代表处办公会议的正式会议。

第十三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的组成。

(一)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由总监、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纪律专员、协调长及其他成员组成。一类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不超过29名,二类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不超过21名,三类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不超过19名,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及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

(二)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包括当然成员、竞选成员、留任成员、提名成员。

(三)当然成员8名,即代表处当年度总监、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

(四)一类代表处有竞选成员9名、留任成员9名,二类代表处有竞选成员7名、留任成员3名,三类代表处有竞选成员5名、留任成员3名。竞选成员具体的产生办法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制定的年度推举办法决定。留任成员由代表处本年度第一副总监提名,任期届满后可被再次提名,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年度,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除外。提名成员3名,由代表处本年度第一副总监提名。提名成员任期届满后可被再次提名,连续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年度,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除外。

(五)除当然成员外,其他成员任职条件如下:

1.入会时间二年以上;

2.曾担任过一个年度服务队队长(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满足本条件);

3.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4.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5.已获得或申报数据符合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9.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10.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5.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七)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的罢免:参照本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执行。

(八)代表处总监团队及总监团队会议的定义:

代表处总监团队成员包括当年度总监、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纪律专员。

代表处总监团队会议,可进行除代表处办公会议议决事项外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代表处总监团队会议参会人员包括当年度总监、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纪律专员、协调长、本会各内设机构派驻的专员、本会各委员会委派的执行委员等。

(九)被停权或撤职的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不能担任下一年度的代表处会议办公会议成员。

第十四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该成员在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一)缺席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次数累计达三次者。

(二)在刑事羁押期间。

(三)不履行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义务。

(四)因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而受停权处分。

第十五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的权责。

(一)执行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

(三)向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进行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代表处会员发展和保留的执行办法。

(五)领导代表处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制定代表处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决定代表处年度财务预算。

(八)决定代表处年度工作计划。

(九)决定代表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

(一)代表处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增补或替换办公会议成员,须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如本会更换委派出任代表处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法务专员的人选时,可由代表处办公会议决议增补或替换,但须经下一次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确认。在特殊情况下,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代表处办公会议可采取多种形式召开会议。

(二)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召开由总监负责召集和主持,亦可经总监授权,由副总监、办公室主任召集或主持。会议召开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办公会议成员并告知会议议题,不允许委托他人参会和表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代表处总监可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办公会议临时会议:

(1)总监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时;

(3)监督组成员提议时。

1/3以上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召开代表处办公会议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提议人签名的提议函。监督组成员提议召开代表处办公会议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督组成员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代表处办公会议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四)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召开应当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办公会议成员、列席的监督组成员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办公会议成员、列席的监督组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五)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召开须有2/3以上办公会议成员出席;办公会议决议须经到会办公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代表处与服务队的关系。

代表处经本会授权协调和督导相关服务队开展活动。服务队与代表处的协调和督导关系原则上不因本会工作年度而改变。当遇到如下几种情形时,可以做出调整。

(一)新创立服务队与其创队召集人所在的服务队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时。新创立服务队在其成立的年度内与其创队召集人所在的服务队由同一代表处协调和督导,下一工作年度后,转由其所在地区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协调和督导。

(二)服务队会员属地整体发生改变,需要转至其他地区时,由该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表决后,将变更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协调和督导关系的申请提交至本会理事会,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代表处总监的权责。

(一)负责代表处内各项工作,协调和督导各服务队,协助本会会长在本代表处内实施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召集和主持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代表处办公会议和服务队联席会议。每年度召开代表处办公会议至少4次,并出席由协调长主持的协调会议。

(三)推动创立新服务队,督导不达标服务队的工作,使其尽快恢复达标,向会长报告本代表处所协调和督导的服务队的活动与成果。

(四)代表所协调和督导的服务队向会长反映问题。

(五)负责主动与驻地相关单位沟通联络。

代表处总监可以授权总监团队成员代行部分权责。

第十九条  代表处上年度总监的权责。

(一)协助当年度总监开展各项工作。

(二)如当年度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应代为履行总监权责。

第二十条 代表处第一副总监的权责。

(一)协助代表处总监开展各项工作,执行代表处总监交付的任务。

(二)协助筹备年度工作会议。

(三)依照代表处总监的要求,代表总监访问服务队。

(四)指导代表处会员保留、会员发展和创立新服务队的工作。

(五)发挥传承作用,支持代表处将要延续到下一年度的所有事务。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处第二副总监的权责。

(一)协助代表处总监开展各项工作,执行代表处总监交付的任务。

(二)熟悉第一副总监的权责,如第一副总监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代为履行第一副总监权责。

(三)依照代表处总监的要求,代表总监访问服务队。

(四)发挥传承作用,支持代表处将要延续到下一年度的所有事务。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办公室主任的权责。

代表处办公室主任在代表处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权责:

(一)主持代表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代表处总监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制定财务预算方案,经代表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代表处各部门、各服务队开展工作。

(三)提名不超过3名的代表处办公室副主任人选,提交代表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备案。

(四)提出代表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建议,经代表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本会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

(五)协助代表处总监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

(六)负责各项文件及通知发放的审批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接受本会秘书长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处办公室的权责。

(一)代表处办公室是代表处常设的办事机构,执行代表处办公会议的决议,处理代表处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协调代表处各部门、各服务队开展工作。

(三)负责服务队干事的业务培训与指导,会同服务队管理服务队干事。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处财务专员的权责。

(一)负责代表处财务工作,组织编制代表处年度经费预算,督导各服务队的经费年度预算及相关财务工作,定期向代表处办公会议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二)贯彻执行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参与本会财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

(三)审核代表处及各服务队的各项经费,对代表处及各服务队的预算执行工作负责。

(四)培训代表处财务人员及各服务队司库,督导各服务队的财务工作。

(五)配合代表处监督组对代表处和各服务队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

(六)定期向代表处办公会议及本会财务结算中心报告代表处资金的异动情况。

(七)接受本会财务长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处法务专员的权责。

(一)兼任本会法务部成员,参与拟定本会法务部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二)召集代表处法务工作会议。

(三)委任代表处副法务专员,报本会法务部备案。

(四)组织实施代表处法律事务的各项工作,审查各服务队合同文本,为代表处及各服务队在开展各项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五)向代表处总监团队及办公会议报告工作。

(六)接受本会法务部部长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代表处纪律专员的权责。

(一)兼任本会纪律部成员,协助代表处及各服务队开展各项活动,协调与排解冲突事件。

(二)委任代表处副纪律专员,报本会纪律部备案。

(三)督促本代表处各项会议准时召开。

(四)维持会议秩序,并对违反秩序者予以纠正或采取训诫等适当的处理措施。

(五)熟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决议,检查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在代表处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会规定的,提请本会纪律部做出处理。

(六)根据本会捐款管理规定,检查督导各服务队各项捐款工作。

(七)组织和推动各服务队纪律员进行岗位学习。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处协调长的设置。

代表处可设协调长,由代表处总监提名,经代表处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每个协调长精细化协调4-8支服务队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代表处协调长的权责。

(一)协调各服务队,协助代表处总监实施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每年度召开协调会议至少2次,并出席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

(三)推动创立新服务队,并指导不达标服务队的工作,使其尽快恢复达标,向代表处总监报告负责协调的服务队的活动与成果。

(四)代表服务队向代表处总监反映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专员与执行委员。

(一)专员是本会内设机构派驻代表处的成员,在代表处的职务称为“广东狮子会xx代表处xx专员”,示例如下:

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专员

教育培训专员

社会服务专员

公共关系与宣传专员

(二)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是本会委员会类别分支机构委派至代表处的成员,在代表处的职务称为“广东狮子会xx代表处xx执委”,示例如下:

狮企联谊执委

南粤扶残执委

乡村振兴执委

血液银行执委

1.上述专员或执委由代表处总监提名并分别征得本会各内设机构负责人或本会委员会类别分支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委任,报内设机构负责人或委员会备案后就职,任期为一年。

2.上述专员或执委须接受代表处办公会议的领导,并负责本会各内设机构和委员会类别分支机构需与代表处的工作衔接与统筹、工作落实与执行,支持推动各服务队与其工作职能相关的各项工作。

3.各服务队队长可根据年度工作需要委任服务队相关工作长、项目长,名单应分别向上述对应的专员或执委报备,以便对接及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代表处监督组。

代表处监督组为代表处的监督机构,接受本会监事会的业务指导及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领导。在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处监督组依照法律法规、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行使监督职责,监督代表处办公会议和总监团队的工作开展情况。

当代表处总监无法履行权责,代表处内部矛盾突出,难以召集办公会议的情况下,监督组可以召集主持代表处办公会议。

第三十一条 代表处监督组的组成。

(一)一类代表处监督组成员不超过9名,二类代表处监督组成员不超过7名,三类代表处监督组成员不超过5名。监督组成员包括当然成员和提名成员。监督组任期为一年,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二)当然成员包括代表处当地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地业务主管单位派出人员及代表处前总监(上年度总监除外)和本会在代表处当地的监事等。

(三)代表处监督组设监督委员若干名,由监督组提名或自荐,经监事会委任后,派出至服务队协助代表处监督组开展工作。原则上,监督委员不对其会籍所在服务队进行监督。

(四)除当然成员外,代表处监督组成员的任职条件如下:

1.曾担任过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至少一个年度或本会理事至少一个年度(新设立的代表处监督组成员任职条件不受此款限制)。

2.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参选时的年度内会内服务时间不少于100小时。

4.已获得或申报数据符合本会三星级会员或者以上称号。

5.代表处监督组提名成员由代表处驻地的业务主管单位提名。

6.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7.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8.参选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及对外交流工作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9.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10.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1.2.3.4.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五)代表处监督组提名成员由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成功当选后经本会监事长委任后就职。

(六)代表处监督组成员的罢免:参照本工作规则第十一条第(三)款执行。

(七)代表处监督组工作架构。

1.代表处监督组设组长一名,由本会候任监事长提名(原则上由卸任的上年度代表处总监担任),经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推举当选,报本会监事长委任后就职,任期为一年,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2.代表处监督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代表处监督组组长提名,经本会监事长委任后就职。办公室主任接受本会监事会办公室主任业务指导。

(八)现任监督组成员不得兼任监事工作以外的任何常设职务。

第三十二条 代表处监督组权责。

(一)向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报告代表处监督组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代表处办公会议和总监团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履行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的决议。

(三)须派出监督组成员列席代表处办公会议的会议,对代表处办公会议工作及提案提出意见及建议,对代表处办公会议决议进行监督。如认为代表处办公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或者损害本会的利益及名誉时,有权作出代表处监督组决议,要求代表处办公会议复议其决议,并作出纠正,必要时向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代表处当地的业务主管单位或本会监事会报告。

(四)对代表处总监团队成员、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等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规章制度或者代表处办公会议决议的上述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代表处年度工作会议、代表处当地的业务主管单位或本会监事会报告,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代表处总监、副总监候选人推举工作。

(六)监督代表处的财务工作,有权审核财务账簿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代表处的经费预算、决算,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七)监督代表处对外交流工作。

(八)有权向代表处办公会议、总监团队发出书面质询函,代表处办公会议、总监团队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九)决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本会规章制度或个人言行对本会造成重大损害的监督组成员进行停权或撤职。

(十)对代表处办公会议、总监团队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本会规章制度的表决,可要求予以纠正或者予以否决。

(十一)接受本会监事会的业务指导。

(十二)决定其他应由监督组审议的事项。

(十三)指派监督委员监督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办公会议召开的会议,并对会议决议签名确认。

第三十三条 代表处监督组的会议。

代表处监督组每年度至少召开4次会议。增补或替换代表处监督组组长以外的监督组成员人选时,可由监督组提出增补或替换方案,经本会监事会确认。

(一)代表处监督组的会议须有超过2/3的监督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其决议须经出席的监督组成员超过2/3通过方能生效。

(二)由代表处监督组组长或者超过半数监督组成员书面提议,可以召开代表处监督组临时会议。

(三)如遇特殊情况,经本会监事会批准,代表处监督组可采取多种形式召开会议。

(四)代表处监督组的决议事项应当做出记录,出席会议的监督组成员及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督组成员可以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些说明性记载。代表处监督组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向代表处全体会员公开。

第三十三条  监督委员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监督权。

2.知情权。

(二)义务。 

1.接受代表处监督组指派,列席并监督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办公会议召开的会议,并对会议决议签名确认。

2.发挥监督职能,积极维护服务队健康、规范发展。

3.就服务队规范和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4.服从代表处监督组的领导,完成监督组交办的工作。

5.服从监事会内设机构的业务指导,完成内设机构交办的工作。

6.遵守监事会工作保密守则。

第三十五条  停权制度。

当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代表处办公会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给予每次1-3个月,每年度不超过4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移交给临时代理人处理。当然成员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人,其他成员由代表处总监团队指定临时代理人。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移交工作:

(一)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三)违反其他制度被停权的。

(四)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代表处监督组成员的停权处理比照上述办法执行,其中监督组当然成员在停权期间的临时代理人由本会监事会指定,其他成员由代表处监督组组长指定临时代理人。

接受指定的临时代理人应符合对应的任职条件。

第三十六条  述职。

代表处总监、上年度总监、第一副总监、第二副总监、办公室主任、财务专员、监督组组长须向常务理事会、监事长和常务监事及代表处驻地残疾人联合会述职。代表处驻地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实施对上述人员的年度考评,通过自我述职、民意测评、公示、上级(会长、监事长、代表处驻地残疾人联合会领导)评价、互评等方式从履职情况、思想品德、工作的主动性、工作的配合度等方面对上述人员的工作予以考评。

 

第三章 联络处的工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联络处设负责人一名,成员若干名,由本会会长与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协商后委任。

第三十八条  会长授权联络处负责人召集相关的工作会议,负责所在地区服务队的组织统筹工作,负责与该地区的残疾人联合会的沟通、联络、调研工作。

第三十九条  联络处设负责人在本会授权下,负责把该联络处筹建为本会代表处。

 

第四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条  回避制度按《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修订版经本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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