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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狮子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1      点击人次:2441



广东狮子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24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3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4月16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8月27日修改笔误“办公会议会议成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广东狮子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管理,保障和规范本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依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分为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两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委员会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会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地域、行业命名,应冠以本会的规范全称,如“广东狮子会XXX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委员会根据本会章程,按照确有必要成立且具备条件的原则,遵循以下程序设立:

(一)本会内设机构向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的具体方案。

(二)本会秘书处将设立的具体方案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

(三)业务主管单位通过后,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秘书处)将设立的具体方案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本会内设机构协调指导其对应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委员会的工作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权责

第七条 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在15名或以上,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每增加5名委员,可以向协调指导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申请,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相应增加1名副主任,但副主任总人数不超过6名。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本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提名,具体名单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备案,由会长委任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在同一委员会中不得超过3名委员来自同一服务队。

第十一条  每名会员在本会内设机构、委员会中的任职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任职条件。

(一)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1.曾担任过一个年度服务队队长(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满足本条件)。设5名或以上副主任的专业委员会(需为长期服务项目),其中一名副主任可因委员会专业工作的需要而不受此限。

2.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4.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5.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行政及财务管理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6.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7.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第1.2.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二)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之外其他成员的任职条件:

1.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2.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3.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4.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行政及财务管理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5.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6.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第1.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出缺的解决办法。

(一)如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会长提名该委员会副主任之一接任主任,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

(二)如委员会副主任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由该委员会主任在符合副主任任职条件的委员中提名增补,并将名单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备案,由会长委任后就职。若无符合副主任任职条件的委员可供提名,则不增补。

(三)如委员会秘书长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由该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提名,并将名单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备案,由会长委任后就职。若不增补,则由该委员会主任指定副主任之一代为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罢免。

当有超过1/3的同一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或会长提出《罢免案》时,可以启动罢免程序,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全体委员共同组成。

(二)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的权责。

1.对本工作规则提出修改意见,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2.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办公会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研讨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4.研讨其他重大事项,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

(一)委员会办公会议是委员会的议事和执行机构,其成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共同组成。

(二)委员会办公会议对本会理事会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会议成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该成员在本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一)缺席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超过年度召开的会议总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或累计达三次的。

(二)在刑事羁押期间的。

(三)不履行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义务的。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权责。

(一)接受本会对应的内设机构的协调指导。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

(三)向本会对应的内设机构报告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

(七)决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

委员会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在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办公会议成员并告知会议议题。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应由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本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临时会议:(一)主任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本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时。1/3以上本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提议人员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对本次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任的权责。

(一)负责委员会内各项工作,协助会长在本委员会内实施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

(三)向本会对应的内设机构报告本委员会的活动与成果。

(四)负责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络。

委员会主任可将部分权责授权给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副主任的权责。

(一)协助委员会主任开展各项工作,执行委员会主任交付的任务。

(二)发挥传承作用,支持委员会将要延续到下一年度的所有事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秘书长的权责。

委员会秘书长在委员会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权责:

(一)主持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协助主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经委员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委员会各委员开展工作。

(三)协助委员会主任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

(四)负责各项文件及通知发放的审批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由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总监提名并征得本委员会同意委派后委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

第二十四条  停权制度。

当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本委员会办公会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给予每次1-3个月,每年度不超过4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移交给临时代理人处理。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移交工作:

(一)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被停权的。

(四)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回避制度按《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修订版经本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狮子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10月24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3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4月16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8月27日修改笔误“办公会议会议成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及广东狮子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管理,保障和规范本会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依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分为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两类。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委员会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本会委员会不得以行政地域、行业命名,应冠以本会的规范全称,如“广东狮子会XXX委员会”。

第四条  本会委员会根据本会章程,按照确有必要成立且具备条件的原则,遵循以下程序设立:

(一)本会内设机构向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的具体方案。

(二)本会秘书处将设立的具体方案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

(三)业务主管单位通过后,由本会常务理事会(或本会秘书处)将设立的具体方案提交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  本会内设机构协调指导其对应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会委员会的工作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权责

第七条 每个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在15名或以上,设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3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每增加5名委员,可以向协调指导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申请,并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相应增加1名副主任,但副主任总人数不超过6名。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任,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本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及委员由本委员会主任提名,具体名单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备案,由会长委任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

第九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

第十条  在同一委员会中不得超过3名委员来自同一服务队。

第十一条  每名会员在本会内设机构、委员会中的任职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二条  任职条件。

(一)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1.曾担任过一个年度服务队队长(任职时间超过6个月的,可视为满足本条件)。设5名或以上副主任的专业委员会(需为长期服务项目),其中一名副主任可因委员会专业工作的需要而不受此限。

2.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3.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4.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5.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行政及财务管理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6.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7.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第1.2.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二)除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之外其他成员的任职条件:

1.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为达标服务队。

2.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接受过纪律处分。

3.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未被停权或撤职。

4.被提名时的年度内及上一年度所在或曾在的服务队均没有违反行政及财务管理制度,且有财务公开。

5.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6.无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

以上第1.款的统计数据以每年3月31日为截止日,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选举工作办公室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出缺的解决办法。

(一)如委员会主任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会长提名该委员会副主任之一接任主任,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职。

(二)如委员会副主任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由该委员会主任在符合副主任任职条件的委员中提名增补,并将名单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备案,由会长委任后就职。若无符合副主任任职条件的委员可供提名,则不增补。

(三)如委员会秘书长在任期内因故出缺,可由该委员会主任在委员中提名,并将名单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备案,由会长委任后就职。若不增补,则由该委员会主任指定副主任之一代为履行秘书长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罢免。

当有超过1/3的同一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或会长提出《罢免案》时,可以启动罢免程序,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

(一)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是委员会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全体委员共同组成。

(二)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的决议须经到会会议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的权责。

1.对本工作规则提出修改意见,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2.听取和审议委员会办公会议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研讨委员会的发展规划,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4.研讨其他重大事项,报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

(一)委员会办公会议是委员会的议事和执行机构,其成员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共同组成。

(二)委员会办公会议对本会理事会负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本会规章制度,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会议成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该成员在本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一)缺席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超过年度召开的会议总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或累计达三次的。

(二)在刑事羁押期间的。

(三)不履行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义务的。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权责。

(一)接受本会对应的内设机构的协调指导。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

(三)向本会对应的内设机构报告委员会的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

(五)制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委员会年度财务预算。

(七)决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委员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

委员会办公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在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由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主任授权的副主任、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办公会议成员并告知会议议题。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应由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本人出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会主任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临时会议:(一)主任认为必要时;(二)1/3以上本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时。1/3以上本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提议人员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对本次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委员会办公会议决议须经出席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任的权责。

(一)负责委员会内各项工作,协助会长在本委员会内实施工作计划,完成年度工作目标。

(二)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年度工作会议、委员会办公会议的会议。

(三)向本会对应的内设机构报告本委员会的活动与成果。

(四)负责与相关单位沟通联络。

委员会主任可将部分权责授权给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执行。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副主任的权责。

(一)协助委员会主任开展各项工作,执行委员会主任交付的任务。

(二)发挥传承作用,支持委员会将要延续到下一年度的所有事务。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秘书长的权责。

委员会秘书长在委员会办公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权责:

(一)主持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协助主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经委员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协调委员会各委员开展工作。

(三)协助委员会主任组织各项会议和活动。

(四)负责各项文件及通知发放的审批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

执行委员由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总监提名并征得本委员会同意委派后委任,报本会秘书处备案后就职,任期为一个工作年度。

第二十四条  停权制度。

当委员会办公会议成员出现以下情形时,经其本人申请或经本委员会办公会议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给予每次1-3个月,每年度不超过4次的停权。被停权人在停权期间的工作移交给临时代理人处理。必要时,被停权人应配合组织接受调查,移交工作:

(一)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严重违反本会规章制度被停权的。

(四)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回避制度按《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修订版经本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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