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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狮子会服务队工作规则

 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1      点击人次:571



广东狮子会服务队工作规则

 

(本工作规则根据 2015年4月19日广东狮子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2017年7月16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18年6月9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1年10月24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试行,2022年3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7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3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3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8月14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4月16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各服务队管理,根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会员管理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基本单位,承担着本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功能。服务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服务队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本会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服务队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服务队的名称必须经本会批准并应冠以本会的规范全称,如“广东狮子会 XXX 服务队”。各服务队的名称不得重名且不能以行政地域、行业命名,须尽量使用体现公益、慈善或其他积极正面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服务队开展会籍管理、会务、社会服务活动,应当本着民主、平等、尊重、志愿、自律和担当的原则。

第五条 服务队的工作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六条 服务队的会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会籍隶属服务队,且仅隶属于一支服务队。

第八条 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可以根据本会/本服务队的愿景、使命、价值观和其他实际情况,决定本服务队会员入会条件,但不得与《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是服务队的决策机构,由服务队的全体正式会员组成。

第十条 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行使以下权责:

(一)推举或提请罢免服务队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司库、总务、纪律员、会员发展工作长、其他经推举产生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

(二)审议服务队年度工作规划及财务预算。

(三)审议服务队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员发展办法。

(五)决定服务队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经服务队办公会议决定,服务队可以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是服务队日常工作的议事和执行机构,在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责:

(一)领导本队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和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和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

(四)向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服务队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服务队基准服务经费的标准。

(六)决定服务队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七)向本会提出对违反规定的服务队会员的处理建议。

(八)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授予服务队办公会议行使的其他权责。

第十四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会议成员组成:

(一)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由服务队队长、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队长、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第三副队长、秘书长、司库、总务、纪律员、会员发展工作长及其他成员组成,总人数由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决定, 但不应少于14人(新成立的服务队不应少于13人)。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均须经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产生,队长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其他办公会议成员经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

(二)如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在工作年度内出缺且总人数少于上述规定时,由该服务队办公会议其他成员决定是否提请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增补办公会议成员(剩下不足11名成员时必须增补),若获办公会议成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则组织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推举新成员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反之,则不作增补、保持现有办公会议人数的决定报备至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和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任期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增补服务队办公会议会议成员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至服务队本工作年度期满之日止。

第十六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任职条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第十七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的罢免。

在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由服务队内10%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起《罢免案》,并经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或超过服务队内1/3或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即可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进入罢免程序;经该次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表决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罢免决议生效。如罢免导致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时,应在该次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中一并推举增补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

第十八条 服务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3名(分别为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和第三副队长),任期均为一年,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其中队长不得连任(新成立的服务队队长任期未满半年者须连任一个工作年度)。

第十九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推举权与被推举权。

2.表决权。

3.提案权。

4.知情权。

(二)义务。

1.出席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

2.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本服务队健康、可持续发展。

3.就本服务队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议案及建议。

4.服从服务队办公会议分工,完成服务队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该成员在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一)缺席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超过该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总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或累计4次以上者。

(二)在刑事羁押期间。

(三)不履行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服务队办公会议必须对其进行撤销职务的表决并提交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撤销该成员职务:

(一)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的。

(四)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停权或撤职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不能担任下一年度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三条 服务队会议类别及召开时间。

(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服务队每年度应召开不少于两次的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召开,审议服务队年度工作规划及财务预算;第二次会议应于次年4月15日前召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推举服务队下一工作年度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

(二)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服务队办公会议须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由服务队办公会议召集人决定。

(三)临时会议分为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和服务队办公会议临时会议。

1.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一般由队长召集,或由服务队办公会议指定会议召集人;具体日期及地点由召集人决定,会议通知及所需表决提案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发送至服务队全体会员及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室、监督组。

2.服务队办公会议临时会议一般由队长召集,或由不少于4名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召集;具体日期及地点由召集人决定,会议通知及所需表决提案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发送至服务队全体办公会议成员及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室、监督组。

(四)就职仪式。

服务队就职仪式的时间及地点由服务队办公会议决定,议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服务队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2.队长交接仪式。

3.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就职仪式。

(五)新服务队成立仪式。

新服务队成立后可举行成立仪式,具体时间、地点及形式由服务队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服务队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及表决。

(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含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推举或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二)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含办公会议临时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

(三)有权出席会议的会员应当本人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四)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办公会议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并对当次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及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的监督委员对会议实施监督并对程序和结果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和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章 推举及出缺

第二十六条 年度推举。

服务队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推举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队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队长、秘书长、司库、总务、纪律员、会员发展工作长、其他办公会议成员。

第二十七条 年度推举工作一般由服务队现任队长牵头,上年度队长和其他无利益相关的服务队会员共5人参加,组成推举工作小组来组织实施推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推举办法

(一)队长、第一副队长及第二副队长采取等额推举的方式产生,其中新年度队长候选人为本年度第一副队长,第一副队长候选人为本年度第二副队长,第二副队长候人为本年度第三副队长。新一年度第三副队长在服务队正式会员中采取差额推举的方式产生,如果只有一人报名参选,则采取等额推举的方式产生。

(二)秘书长、司库、总务、纪律员由当选队长提名,经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产生。

(三)会员发展工作长由服务队正式会员自荐或推荐,经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产生。

(四)其他办公会议成员由服务队正式会员自荐或推荐,经年度工作会议差额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缺。

如队长、副队长人选部分出缺,采用依序替补原则;如队长、副队长人选全部出缺,由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重新推举。

第三十条 在每年4月15日前未推举产生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的,由负责对其协调和督导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责成该服务队在6月30日前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如在 6 月 30 日前仍未推举产生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的,对该服务队作停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服务队在推举工作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由负责对其协调和督导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进行调解处理。

 

第六章 队长团队权责

第三十二条 队长的权责。

(一)召集、主持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含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含办公会议临时会议)及本服务队其他会议。

(二)提出设立工作和项目方案并提名各工作长和项目长人选,报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

(三)与队长团队成员按权责分工督导各工作长和项目长履行权责。

(四)督导队长团队其他成员履行权责,确保服务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上一工作年度队长的权责。

(一)上一工作年度队长与其他前队长应在会议时负责接待会员及来宾。

(二)辅导下一工作年度队长。

(三)在队长因故无法履行权责时,代替队长履行其权责。

(四)辅助现任队长达成下一年度会员保留目标,在服务队是达标服务队的前提下,通过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后,才可以申请创队或转队。

第三十四条 副队长的权责。

(一)第一副队长的权责。

1.协助队长开展各项工作,执行队长所交付的行政任务。

2.担任本年度就职仪式的大会主席。

3.兼任会员保留工作长,负责督导财务、会员发展等工作。

(二)第二副队长的权责。

1.执行由队长指派的任务。

2.负责督导服务类项目长工作。

(三)第三副队长的权责。

1.执行由队长指派的任务。

2.负责督导公宣、联谊、教育培训工作长工作等。

第三十五条 服务队秘书长在队长及服务队办公会议的督导下,负责本服务队与本会间各机构的联络工作。其权责如下。

(一)提送会员月报表、服务活动报告及其他本会指定的报告。

(二)向本会秘书处和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送其所需的报告。

(三)参加协调长工作会议并与协调长合作。

(四)保管本服务队历史文档及会员档案资料,其中包括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及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出席报告、工作长和项目长任命、推举等记录,会员地址与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六条 司库的权责。

(一)将各项款项转交本会财务结算中心或存入本会指定的银行

账户并及时申请相应收款票据。

(二)向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财务结算中心办理服务队办公会议所核准的各项费用的报销和支付手续。

(三)向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财务结算中心核实各项财务报表。

(四)每月向服务队办公会议作财务报告。

(五)负责记录服务队运作的各项费用支出及感召捐款收入情况。

第三十七条 总务的权责。

(一)负责保管本服务队物资,包括队旗、钟、锤等物。在每次会议开始前将其放置于适当之处,并于会后放回原储存处。

(二)负责会场布置,并分发刊物、纪念品及有关资料,为使新会员有机会熟悉全体会员,对每次会议的座位可作不同安排。

第三十八条 纪律员的权责。

(一)负责维护服务队各项活动秩序,保障活动开展正常进行。

(二)协调本服务队会员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三)参与本服务队会员各种纠纷、举报、投诉和各种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

(四)监督本服务队微信群规范管理。

(五)组织和推动本服务队会员进行狮务知识学习。

第三十九条 会员发展工作长的权责。

(一)负责设计服务队的会员发展活动计划,并交服务队办公会议核准。

(二)在服务队召开会议时鼓励会员招募优质的新会员。

(三)确保推动招募会员及会员保留的程序。

(四)组织筹办新会员培训。

(五)与其他工作长协调以履行上述权责。

第四十条 服务队队长团队在任职期间应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工作。

(一)任职前。

1.了解服务队及本会的各种情况。

2.向即将卸任的服务队干部学习服务队各项工作的开展。 

3.拟订年度工作目标、详细工作计划。

4.商议工作长、项目长的人选。

5.商议社会服务活动。

6.熟悉任期内应当履行的工作权责。

(二)任期中。

1.按照规定召开会议。

2.保持与协调长、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本会秘书处、服务队其他干部、会员之间有效的沟通。

3.发展会员、创立新服务队。

4.宣传服务队。

5.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6.出席本会相关会议。

(三)卸任前。

1.向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交年度嘉许名单。

2.申报本会各项嘉许。

3.完成年度推举工作。

4.按规定,与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队长团队进行工作档案等的移交。

 

第七章 工作长、项目长

第四十一条 服务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工作长、项目长,开展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服务活动,代表服务队出席相关会议并提出建议,及时向服务队传达相关信息和通知。服务队工作长、项目长的设置由服务队办公会议决定,除会员发展工作长外的工作长、项目长由队长在服务队会员中提名,经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分别向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相应的专员或执委成员报备后就职,并报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工作长、项目长分为行政类及服务类,称谓为“广东狮子会 xx 服务队 xx 工作长/项目长”,示例如下:

会员保留工作长(由第一副队长兼任)

会员发展工作长(办公会议当然成员,必设)

教育培训工作长

狮爱午餐项目长

 

第八章 服务队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服务队应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协调督导本服务队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交《队长月度工作报告》《会员情况月报表》《会员志愿服务时数累计月报表》《会员志愿服务时数个人统计表》。

第四十四条 服务队应按本会的规章制度规范地开展服务,并及时向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交《项目拨款申请报告》《服务队办公会议关于活动开展的决议》《开展活动报告表》及《活动总结报告表》,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审批后再提交本会秘书处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服务队的财务管理。服务队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狮子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新会员入会程序、会费的标准及缴付期限按本会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通知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会员转队及转队程序

(一)本会正式会员可由一支服务队转至另一支服务队。

(二)转队会员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原所在服务队队长或秘书长,且须得到拟转入服务队办公会议同意,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转队申请。

(三)转队会员如担任原服务队秘书长或司库的,须待原服务队推举对应的职位人选,并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转队。

(四)转队会员应按规定缴纳转队费。

第四十八条 服务队的成本费用。

服务队可支配的用于服务队日常运作和开展服务所需的成本费不得高于服务队支出的服务经费的 25%。本会对服务队隶属会员捐赠的基准服务经费标准不作硬性规定,服务队可自行决定本队隶属会员捐赠的基准服务经费标准,经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不达标服务队

第四十九条 在规定会费缴纳期限截止时,正式会员人数少于25人或超过6个月不开展会务和服务活动的服务队为不达标服务队,经 90 天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予以终止。

第五十条 服务队被终止后,其会员可根据个人意愿退会或转至其他服务队。

 

第十章 创立新服务队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满25名或以上成员(含本会正式会员或有意愿加入本会的人员)可申请创立一支新服务队。

第五十二条 创队召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会一年以上的本会正式会员。

(二)品行端正。

(三)有两名资深会员的推荐,其中包括一名服务队队长、协调长、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或本会理事。

(四)个人财务状况良好(无个人失信纪录;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没有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

(五)参加过本会组织的创队培训。

(六)非服务队的现任队长。

(七)为创立新服务队捐赠服务经费5万元或以上,并于提交创队申请时汇入本会账户。

第五十三条 创队召集人、创队队长

创队召集人仅是创立新服务队的召集人,可经新服务队筹建过程中的创队第二次筹备会议推举后成为创队队长。当推举产生的创队队长不是创队召集人时,原由创队召集人捐赠的服务经费转由当选的创队队长等额承担捐赠。

第五十四条 创立新服务队程序

(一)由创队召集人向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出创队意愿。

(二)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协同本会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部就创队意愿等方面与创队召集人面谈,并审核创队召集人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终结。

(三)符合条件的,由本会导狮管理部委派2或3名受聘导狮担任创队导狮。

(四)创队导狮应当全程指导新服务队的创立工作,自新服务队成立之日起计,期限为2年。

(五)创队召集人填写新服务队创队申请表经本会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部审核后提交会长审批。

(六)创队程序须于本年度内完成,否则创队申请失效;若需继续创队,须重新提出创队申请。

(七)新服务队创立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创队说明会、第一次筹备会议、第二次筹备会议、第三次筹备会议。以上会议不得合并召开。

2.召开第一次筹备会议前,填写入会申请表并足额缴纳会费的准会员和转队会员不少于25名。

3.至少参与一次由创队召集人所属服务队或其他正式成立的服务队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4.创队召集人完成第五十五条第七款所述的事项。

(八)完成以上程序,确保已足额缴纳会费的准会员和转队会员达到25名或以上,并按要求提交创队资料,由本会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部审核后,提请本会理事会审批。

第五十五条 新服务队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本会秘书处在服务队新会员完成入会手续和转队会员完成转队手续后,按理事会核准的服务队名称作为分支机构名称及将服务队相关负责人信息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服务队才正式开始运营。

第五十六条 服务队在正式成立之前除筹备活动外,不得以服务队名义对外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但可以参与创队召集人所属服务队或其他正式成立的服务队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新服务队转队会员人数不得超过新服务队会员总数的25%,且须确保创队召集人(或创队队长)现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减去拟转队会员人数后不少于25人。  

 

第十一章 回避制度

第五十八条 回避制度按《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与《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相冲突的,以《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广东狮子会会员管理部工作规则》《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工作规则》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服务队可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服务队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得降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狮子会服务队工作规则

 

(本工作规则根据 2015年4月19日广东狮子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进行了修订,2017年7月16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18年6月9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1年10月24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试行,2022年3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7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23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3月20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8月14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2025年4月16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各服务队管理,根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会服务队(以下简称“服务队”)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而设立的分支机构,是会员管理和社会服务活动的基本单位,承担着本会稳定发展的重要功能。服务队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不得独自开设财务账户、不得独自收费和支出经费、不得独自对外发表声明、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服务队的设立、变更、终止由本会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本会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服务队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服务队的名称必须经本会批准并应冠以本会的规范全称,如“广东狮子会 XXX 服务队”。各服务队的名称不得重名且不能以行政地域、行业命名,须尽量使用体现公益、慈善或其他积极正面意义的名称。

第四条 服务队开展会籍管理、会务、社会服务活动,应当本着民主、平等、尊重、志愿、自律和担当的原则。

第五条 服务队的工作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二章 会籍管理

第六条 服务队的会籍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 本会会员的会籍隶属服务队,且仅隶属于一支服务队。

第八条 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可以根据本会/本服务队的愿景、使命、价值观和其他实际情况,决定本服务队会员入会条件,但不得与《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及其他规章制度相抵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是服务队的决策机构,由服务队的全体正式会员组成。

第十条 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行使以下权责:

(一)推举或提请罢免服务队队长、副队长、秘书长、司库、总务、纪律员、会员发展工作长、其他经推举产生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

(二)审议服务队年度工作规划及财务预算。

(三)审议服务队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员发展办法。

(五)决定服务队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经服务队办公会议决定,服务队可以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是服务队日常工作的议事和执行机构,在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以下权责:

(一)领导本队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和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决议。

(三)筹备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和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

(四)向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服务队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服务队基准服务经费的标准。

(六)决定服务队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务预算。

(七)向本会提出对违反规定的服务队会员的处理建议。

(八)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授予服务队办公会议行使的其他权责。

第十四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会议成员组成:

(一)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由服务队队长、党组织负责人、上年度队长、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第三副队长、秘书长、司库、总务、纪律员、会员发展工作长及其他成员组成,总人数由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决定, 但不应少于14人(新成立的服务队不应少于13人)。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均须经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产生,队长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经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其他办公会议成员经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

(二)如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在工作年度内出缺且总人数少于上述规定时,由该服务队办公会议其他成员决定是否提请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增补办公会议成员(剩下不足11名成员时必须增补),若获办公会议成员中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则组织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推举新成员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反之,则不作增补、保持现有办公会议人数的决定报备至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和本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任期自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增补服务队办公会议会议成员自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经本会会长委任后就职,至服务队本工作年度期满之日止。

第十六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任职条件: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和捐赠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办公会议表决的基准服务经费。

第十七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的罢免。

在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闭会期间,由服务队内10%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起《罢免案》,并经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或超过服务队内1/3或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即可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进入罢免程序;经该次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表决通过,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罢免决议生效。如罢免导致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人数少于规定的人数时,应在该次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中一并推举增补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

第十八条 服务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3名(分别为第一副队长、第二副队长和第三副队长),任期均为一年,从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其中队长不得连任(新成立的服务队队长任期未满半年者须连任一个工作年度)。

第十九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推举权与被推举权。

2.表决权。

3.提案权。

4.知情权。

(二)义务。

1.出席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

2.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本服务队健康、可持续发展。

3.就本服务队发展和管理工作提出议案及建议。

4.服从服务队办公会议分工,完成服务队办公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二十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停止该成员在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中行使表决权:

(一)缺席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超过该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总数达三分之一以上或累计4次以上者。

(二)在刑事羁押期间。

(三)不履行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服务队办公会议必须对其进行撤销职务的表决并提交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报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撤销该成员职务:

(一)因工作或身体状况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规章制度的。

(四)其他对本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被停权或撤职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不能担任下一年度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

 

第四章 会  议

第二十三条 服务队会议类别及召开时间。

(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服务队每年度应召开不少于两次的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召开,审议服务队年度工作规划及财务预算;第二次会议应于次年4月15日前召开,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推举服务队下一工作年度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

(二)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服务队办公会议须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召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由服务队办公会议召集人决定。

(三)临时会议分为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和服务队办公会议临时会议。

1.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一般由队长召集,或由服务队办公会议指定会议召集人;具体日期及地点由召集人决定,会议通知及所需表决提案应于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发送至服务队全体会员及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室、监督组。

2.服务队办公会议临时会议一般由队长召集,或由不少于4名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联名提议召集;具体日期及地点由召集人决定,会议通知及所需表决提案应于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发送至服务队全体办公会议成员及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室、监督组。

(四)就职仪式。

服务队就职仪式的时间及地点由服务队办公会议决定,议程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服务队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2.队长交接仪式。

3.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就职仪式。

(五)新服务队成立仪式。

新服务队成立后可举行成立仪式,具体时间、地点及形式由服务队办公会议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服务队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及表决。

(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含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推举或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生效。

(二)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含办公会议临时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生效。

(三)有权出席会议的会员应当本人出席会议,会议表决不得委托他人行使。

(四)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办公会议成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并对当次会议记录进行核实,及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的监督委员对会议实施监督并对程序和结果合法性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和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可采取多种会议形式召开。

 

第五章 推举及出缺

第二十六条 年度推举。

服务队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推举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队长、党组织负责人、副队长、秘书长、司库、总务、纪律员、会员发展工作长、其他办公会议成员。

第二十七条 年度推举工作一般由服务队现任队长牵头,上年度队长和其他无利益相关的服务队会员共5人参加,组成推举工作小组来组织实施推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推举办法

(一)队长、第一副队长及第二副队长采取等额推举的方式产生,其中新年度队长候选人为本年度第一副队长,第一副队长候选人为本年度第二副队长,第二副队长候人为本年度第三副队长。新一年度第三副队长在服务队正式会员中采取差额推举的方式产生,如果只有一人报名参选,则采取等额推举的方式产生。

(二)秘书长、司库、总务、纪律员由当选队长提名,经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产生。

(三)会员发展工作长由服务队正式会员自荐或推荐,经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产生。

(四)其他办公会议成员由服务队正式会员自荐或推荐,经年度工作会议差额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出缺。

如队长、副队长人选部分出缺,采用依序替补原则;如队长、副队长人选全部出缺,由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重新推举。

第三十条 在每年4月15日前未推举产生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的,由负责对其协调和督导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责成该服务队在6月30日前召开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推举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如在 6 月 30 日前仍未推举产生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办公会议成员的,对该服务队作停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服务队在推举工作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由负责对其协调和督导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进行调解处理。

 

第六章 队长团队权责

第三十二条 队长的权责。

(一)召集、主持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的会议(含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临时会议)、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含办公会议临时会议)及本服务队其他会议。

(二)提出设立工作和项目方案并提名各工作长和项目长人选,报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

(三)与队长团队成员按权责分工督导各工作长和项目长履行权责。

(四)督导队长团队其他成员履行权责,确保服务队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上一工作年度队长的权责。

(一)上一工作年度队长与其他前队长应在会议时负责接待会员及来宾。

(二)辅导下一工作年度队长。

(三)在队长因故无法履行权责时,代替队长履行其权责。

(四)辅助现任队长达成下一年度会员保留目标,在服务队是达标服务队的前提下,通过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后,才可以申请创队或转队。

第三十四条 副队长的权责。

(一)第一副队长的权责。

1.协助队长开展各项工作,执行队长所交付的行政任务。

2.担任本年度就职仪式的大会主席。

3.兼任会员保留工作长,负责督导财务、会员发展等工作。

(二)第二副队长的权责。

1.执行由队长指派的任务。

2.负责督导服务类项目长工作。

(三)第三副队长的权责。

1.执行由队长指派的任务。

2.负责督导公宣、联谊、教育培训工作长工作等。

第三十五条 服务队秘书长在队长及服务队办公会议的督导下,负责本服务队与本会间各机构的联络工作。其权责如下。

(一)提送会员月报表、服务活动报告及其他本会指定的报告。

(二)向本会秘书处和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送其所需的报告。

(三)参加协调长工作会议并与协调长合作。

(四)保管本服务队历史文档及会员档案资料,其中包括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及服务队办公会议的会议记录,出席报告、工作长和项目长任命、推举等记录,会员地址与电话号码等。

第三十六条 司库的权责。

(一)将各项款项转交本会财务结算中心或存入本会指定的银行

账户并及时申请相应收款票据。

(二)向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财务结算中心办理服务队办公会议所核准的各项费用的报销和支付手续。

(三)向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财务结算中心核实各项财务报表。

(四)每月向服务队办公会议作财务报告。

(五)负责记录服务队运作的各项费用支出及感召捐款收入情况。

第三十七条 总务的权责。

(一)负责保管本服务队物资,包括队旗、钟、锤等物。在每次会议开始前将其放置于适当之处,并于会后放回原储存处。

(二)负责会场布置,并分发刊物、纪念品及有关资料,为使新会员有机会熟悉全体会员,对每次会议的座位可作不同安排。

第三十八条 纪律员的权责。

(一)负责维护服务队各项活动秩序,保障活动开展正常进行。

(二)协调本服务队会员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三)参与本服务队会员各种纠纷、举报、投诉和各种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

(四)监督本服务队微信群规范管理。

(五)组织和推动本服务队会员进行狮务知识学习。

第三十九条 会员发展工作长的权责。

(一)负责设计服务队的会员发展活动计划,并交服务队办公会议核准。

(二)在服务队召开会议时鼓励会员招募优质的新会员。

(三)确保推动招募会员及会员保留的程序。

(四)组织筹办新会员培训。

(五)与其他工作长协调以履行上述权责。

第四十条 服务队队长团队在任职期间应按照以下规定开展工作。

(一)任职前。

1.了解服务队及本会的各种情况。

2.向即将卸任的服务队干部学习服务队各项工作的开展。 

3.拟订年度工作目标、详细工作计划。

4.商议工作长、项目长的人选。

5.商议社会服务活动。

6.熟悉任期内应当履行的工作权责。

(二)任期中。

1.按照规定召开会议。

2.保持与协调长、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本会秘书处、服务队其他干部、会员之间有效的沟通。

3.发展会员、创立新服务队。

4.宣传服务队。

5.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6.出席本会相关会议。

(三)卸任前。

1.向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交年度嘉许名单。

2.申报本会各项嘉许。

3.完成年度推举工作。

4.按规定,与下一工作年度服务队队长团队进行工作档案等的移交。

 

第七章 工作长、项目长

第四十一条 服务队可根据实际需要设工作长、项目长,开展会员发展、会务管理和服务活动,代表服务队出席相关会议并提出建议,及时向服务队传达相关信息和通知。服务队工作长、项目长的设置由服务队办公会议决定,除会员发展工作长外的工作长、项目长由队长在服务队会员中提名,经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分别向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相应的专员或执委成员报备后就职,并报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二条 工作长、项目长分为行政类及服务类,称谓为“广东狮子会 xx 服务队 xx 工作长/项目长”,示例如下:

会员保留工作长(由第一副队长兼任)

会员发展工作长(办公会议当然成员,必设)

教育培训工作长

狮爱午餐项目长

 

第八章 服务队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服务队应于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协调督导本服务队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交《队长月度工作报告》《会员情况月报表》《会员志愿服务时数累计月报表》《会员志愿服务时数个人统计表》。

第四十四条 服务队应按本会的规章制度规范地开展服务,并及时向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交《项目拨款申请报告》《服务队办公会议关于活动开展的决议》《开展活动报告表》及《活动总结报告表》,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审批后再提交本会秘书处审批。

第四十五条 服务队的财务管理。服务队的财务管理应按《广东狮子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六条 新会员入会程序、会费的标准及缴付期限按本会工作规则及相关规定、通知执行。

第四十七条 会员转队及转队程序

(一)本会正式会员可由一支服务队转至另一支服务队。

(二)转队会员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原所在服务队队长或秘书长,且须得到拟转入服务队办公会议同意,并向本会秘书处提交转队申请。

(三)转队会员如担任原服务队秘书长或司库的,须待原服务队推举对应的职位人选,并完成工作交接后方可转队。

(四)转队会员应按规定缴纳转队费。

第四十八条 服务队的成本费用。

服务队可支配的用于服务队日常运作和开展服务所需的成本费不得高于服务队支出的服务经费的 25%。本会对服务队隶属会员捐赠的基准服务经费标准不作硬性规定,服务队可自行决定本队隶属会员捐赠的基准服务经费标准,经服务队年度工作会议或服务队办公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九章 不达标服务队

第四十九条 在规定会费缴纳期限截止时,正式会员人数少于25人或超过6个月不开展会务和服务活动的服务队为不达标服务队,经 90 天整改仍未达标的,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予以终止。

第五十条 服务队被终止后,其会员可根据个人意愿退会或转至其他服务队。

 

第十章 创立新服务队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深圳市除外)满25名或以上成员(含本会正式会员或有意愿加入本会的人员)可申请创立一支新服务队。

第五十二条 创队召集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入会一年以上的本会正式会员。

(二)品行端正。

(三)有两名资深会员的推荐,其中包括一名服务队队长、协调长、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办公会议成员或本会理事。

(四)个人财务状况良好(无个人失信纪录;作为企业的主要投资人或经营者,其企业或其个人没有发生恶意拖欠工资、恶意欠债、严重失信,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

(五)参加过本会组织的创队培训。

(六)非服务队的现任队长。

(七)为创立新服务队捐赠服务经费5万元或以上,并于提交创队申请时汇入本会账户。

第五十三条 创队召集人、创队队长

创队召集人仅是创立新服务队的召集人,可经新服务队筹建过程中的创队第二次筹备会议推举后成为创队队长。当推举产生的创队队长不是创队召集人时,原由创队召集人捐赠的服务经费转由当选的创队队长等额承担捐赠。

第五十四条 创立新服务队程序

(一)由创队召集人向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提出创队意愿。

(二)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协同本会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部就创队意愿等方面与创队召集人面谈,并审核创队召集人是否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终结。

(三)符合条件的,由本会导狮管理部委派2或3名受聘导狮担任创队导狮。

(四)创队导狮应当全程指导新服务队的创立工作,自新服务队成立之日起计,期限为2年。

(五)创队召集人填写新服务队创队申请表经本会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部审核后提交会长审批。

(六)创队程序须于本年度内完成,否则创队申请失效;若需继续创队,须重新提出创队申请。

(七)新服务队创立过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创队说明会、第一次筹备会议、第二次筹备会议、第三次筹备会议。以上会议不得合并召开。

2.召开第一次筹备会议前,填写入会申请表并足额缴纳会费的准会员和转队会员不少于25名。

3.至少参与一次由创队召集人所属服务队或其他正式成立的服务队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4.创队召集人完成第五十五条第七款所述的事项。

(八)完成以上程序,确保已足额缴纳会费的准会员和转队会员达到25名或以上,并按要求提交创队资料,由本会组织建设与会员服务部审核后,提请本会理事会审批。

第五十五条 新服务队经本会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本会秘书处在服务队新会员完成入会手续和转队会员完成转队手续后,按理事会核准的服务队名称作为分支机构名称及将服务队相关负责人信息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服务队才正式开始运营。

第五十六条 服务队在正式成立之前除筹备活动外,不得以服务队名义对外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但可以参与创队召集人所属服务队或其他正式成立的服务队组织的社会服务活动。

第五十七条 新服务队转队会员人数不得超过新服务队会员总数的25%,且须确保创队召集人(或创队队长)现所在服务队会员人数减去拟转队会员人数后不少于25人。  

 

第十一章 回避制度

第五十八条 回避制度按《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与《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相冲突的,以《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广东狮子会会员管理部工作规则》《广东狮子会代表机构工作规则》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服务队可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服务队的内部管理规定,但不得降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标准。

第六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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