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1
点击人次:601
(2010年7月25日广东狮子会2010-2011年度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广东狮子会2012-2013年度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2017年1月14日广东狮子会2016-2017年度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2017年7月16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18年6月9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1年3月25日广东狮子会2020-2021年度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1月15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3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8月14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广东狮子会(下称“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本会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严格控制、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本会财务长负责,本会财务结算中心在财务长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财务工作。本会财务长和财务结算中心对本会会长及本会理事会负责,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和会员代表大会的问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本会年度财务预算,监督审核本会各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规划服务成本,提出改善建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会和本会各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金丢失。 第六条 本会及各机构的服务经费统一由财务结算中心管理,本会及各机构均采用独立核算方式,并参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本会各机构按工作任务和管理权限对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负责。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财务专员负责所属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的财务工作。各服务队兼职或专职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司库,服务队的司库负责本服务队的相关财务工作(流水账、备用金保管、各类票据的领用及核销、服务队对财务结算中心的往来报表、对账等工作)。 第八条 本会各机构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加强内部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会的预算管理工作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根据本会收支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各机构的年度预算须在各机构办公会议上通过方可执行。本会及本会各机构均不得出现赤字预算。 第十条 本会或本会各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应在该年度会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任期内进行调整或解决,原则上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包括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要全部足额按照管理经费、服务经费分类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管理经费包括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收入、管理经费定向捐赠收入。 服务经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管理经费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转入服务经费使用,服务经费不能以任何理由转入管理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本会的一切收入均由本会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收费,统一开具相应票据(银行利息收入除外)、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服务经费捐赠收入统一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收到捐款30天内申请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逾期将一律以汇款人的名义开具。以确保各项经费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及各机构以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服务成本规划为依据,严格按管理权限执行预算。服务经费不能用于管理开支,管理经费结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由相应的办公会议通过)后可以申请转为服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会计科目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立,增设新会计科目须经财务长批准。 第十四条 费用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服务经费支出范围:本会直接资助给受益人、服务项目的费用和服务项目活动中产生的物资及相关费用,包括筹资费用及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服务项目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筹资费用不能高于当次筹款总数的10%。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服务活动目标,直接用于资助项目的各项支出等(不包括出席活动的剪彩、奠基等的差旅费、餐费等)。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审计、评估等费用。活动成本费用不能高于该项目总费用的25%。 (二)管理经费支出范围:本会及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的管理费用开支,包括组织和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礼仪礼规标识物品,对外交流纪念品,招待费,表彰费用,理事会和监事会经费,办公费用,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财务工作费用,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差旅费。 (三)服务经费审批及权限:本会所有服务经费报销时需附上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书、活动开展报告、资金/物资销账承诺书,并经队长、秘书长、司库及经办人签字后交本会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审核后按审批流程和各职务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出账。 (四)管理经费审批及权限:本会的管理经费支出按年度预算经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后,按审批流程和各职务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出账。 (五)本会应严格执行《会计法》现金管理规定,超过2000元的单笔支出应转账到销售方或受益单位,对个人的捐助允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没特殊情况不能以个人垫支方式支付,对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的,本会财务结算中心有权不予报销。 (六)用于报销的原始票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发票应要素齐全,须列明本会单位名称、本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单价、合计大、小写、日期并加盖税务及单位公章。 2.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要附经费报告并说明情况,经服务队队长、本会会长批准后方为有效。 3.成批采购的物品应附有出售单位的货物清单并加盖出售单位公章。 4.开展医疗类资助的项目,应附上受益人的病历单和签收等资料。 5.属于购买物资捐赠给单位或个人的,必须附上接收单位或个人的物资签收证明。 6.对本会已经成立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的地区服务队的费用审批,须先经所属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总监、财务专员审批,再交由本会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后,按审批流程和各职务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出账。 第十五条 本会服务队的经费在本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余额少于2万元时,本会财务结算中心将对该服务队发出通知,同时停止报账,直到经费补入。三年以上无法处理的呆账应提交本会理事会专题处理。当年的捐赠收入根据服务队的年度服务规划进行支出。 第十六条 如服务队存在代收代付的经费,原则上当年度内应清零,不能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本会拥有或者可支配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本会资产根据经济内容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预付款项和库存物资用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管理,重点是加强货币资金、应收应付账款、库存物资物品等资产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2.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结算中心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按照预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本会会长每一任期终结时,本会总账需由审计机构审计,并在本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上通报。本会服务队队长每一任期终结时,服务队的服务经费进行年终结算后,应向该服务队办公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对各服务队的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按预算、不按项目执行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现象坚决制止,及时会同本会纪律部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应报请本会理事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严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对财务和会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各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若发现任何严重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行为,理事会应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书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负责严格审核与监督原始凭证。对于发现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将坚决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仅不予受理,还将立即予以扣留,并迅速向本会领导层报告,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并建议对责任当事人进行相应追究。对于记载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将退回给经办人员,明确要求其对所缺漏或模糊之处进行更正与补充,以确保凭证的准确无误。这样的修改旨在更清晰地阐述会计人员的职责和处理流程,同时强调了对不合规行为的严肃态度和迅速响应机制。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一旦发现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纠正。若制止和纠正无效,会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单位书面报告,请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负责对实物、款项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财产安全与完整。为此,会计人员应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实物和款项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存在不符之处,会计人员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若发现的问题超出了会计人员的职权范围,或无法立即通过常规程序解决,会计人员应毫不迟疑地向领导层报告,详细说明问题情况,请求协助查明原因,并共同商讨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及时纠正错误,维护组织的财务健康。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面对任何指使、强令编造或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纠正。若制止和纠正无效,会计人员应毫不拖延地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详细阐述情况,并请求上级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对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履行对财务收支的监督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事项,会计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立即退回,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补充完整审批手续或进行更正。 (二)发现任何违反规定、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纠正,确保所有财务活动均符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 (三)对于明显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事项,会计人员应坚决不予办理,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说明原因。 (四)会计人员如认为某项财务收支违反了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本会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详细阐述问题情况,请求领导层予以处理。 (五)特别强调,对于明知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会计人员若不予制止和纠正,也未向本会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循本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任何违反该制度的经济活动,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方进行纠正。若制止和纠正无效,会计人员应及时向本会领导层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违规情况,请求领导层介入处理,以确保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负责监督单位所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规划及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计划的有效落实与合规性。 第三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及国家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机关的审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所有相关的会计资料与情况说明,不得有任何拒绝、隐匿或谎报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需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单位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且完整地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所有相关的会计资料与情况说明,严禁拒绝、隐匿或谎报任何信息。同时,单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示意或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公正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接受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时,本会各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本会各机构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由本会纪律部进行处理、监事会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本会理事会作出处理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交业务主管单位严肃处理,如涉嫌犯罪的将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修订版自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广东狮子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0年7月25日广东狮子会2010-2011年度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6日广东狮子会2012-2013年度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2017年1月14日广东狮子会2016-2017年度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2017年7月16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2018年6月9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1年3月25日广东狮子会2020-2021年度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1月15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3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2024年8月14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财务制度,结合广东狮子会(下称“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及本会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三条 本会财务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严格控制、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由本会财务长负责,本会财务结算中心在财务长的领导和管理下开展财务工作。本会财务长和财务结算中心对本会会长及本会理事会负责,并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和会员代表大会的问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合理编制本会年度财务预算,监督审核本会各机构的年度财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合理规划服务成本,提出改善建议,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二)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会和本会各机构的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防止资金丢失。 第六条 本会及各机构的服务经费统一由财务结算中心管理,本会及各机构均采用独立核算方式,并参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本会各机构按工作任务和管理权限对经费预算和经费使用负责。各会员管理部/代表处财务专员负责所属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的财务工作。各服务队兼职或专职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称为司库,服务队的司库负责本服务队的相关财务工作(流水账、备用金保管、各类票据的领用及核销、服务队对财务结算中心的往来报表、对账等工作)。 第八条 本会各机构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会计核算等基础工作,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加强内部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本会的预算管理工作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统一领导,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根据本会收支情况进行调整和执行;各机构的年度预算须在各机构办公会议上通过方可执行。本会及本会各机构均不得出现赤字预算。 第十条 本会或本会各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出现超支的,应在该年度会长、各机构负责人的任期内进行调整或解决,原则上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会收入来源包括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各项收入要全部足额按照管理经费、服务经费分类纳入财务预算、统一核算和管理。 管理经费包括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收入、管理经费定向捐赠收入。 服务经费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管理经费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可转入服务经费使用,服务经费不能以任何理由转入管理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本会应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本会的一切收入均由本会财务结算中心统一收费,统一开具相应票据(银行利息收入除外)、统一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服务经费捐赠收入统一开具广东省财政厅“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收到捐款30天内申请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票据”,逾期将一律以汇款人的名义开具。以确保各项经费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入账。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及各机构以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服务成本规划为依据,严格按管理权限执行预算。服务经费不能用于管理开支,管理经费结余经本会理事会通过(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由相应的办公会议通过)后可以申请转为服务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会计科目应严格按批准的项目设立,增设新会计科目须经财务长批准。 第十四条 费用支出范围和审批权限。 (一)服务经费支出范围:本会直接资助给受益人、服务项目的费用和服务项目活动中产生的物资及相关费用,包括筹资费用及业务活动成本。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服务项目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等,筹资费用不能高于当次筹款总数的10%。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了实现其服务活动目标,直接用于资助项目的各项支出等(不包括出席活动的剪彩、奠基等的差旅费、餐费等)。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和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审计、评估等费用。活动成本费用不能高于该项目总费用的25%。 (二)管理经费支出范围:本会及本会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的管理费用开支,包括组织和管理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礼仪礼规标识物品,对外交流纪念品,招待费,表彰费用,理事会和监事会经费,办公费用,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财务工作费用,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以及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差旅费。 (三)服务经费审批及权限:本会所有服务经费报销时需附上服务队办公会议决议书、活动开展报告、资金/物资销账承诺书,并经队长、秘书长、司库及经办人签字后交本会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审核后按审批流程和各职务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出账。 (四)管理经费审批及权限:本会的管理经费支出按年度预算经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后,按审批流程和各职务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出账。 (五)本会应严格执行《会计法》现金管理规定,超过2000元的单笔支出应转账到销售方或受益单位,对个人的捐助允许以现金的方式支付。没特殊情况不能以个人垫支方式支付,对不符合现金管理规定的,本会财务结算中心有权不予报销。 (六)用于报销的原始票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正式发票应要素齐全,须列明本会单位名称、本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单价、合计大、小写、日期并加盖税务及单位公章。 2.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要附经费报告并说明情况,经服务队队长、本会会长批准后方为有效。 3.成批采购的物品应附有出售单位的货物清单并加盖出售单位公章。 4.开展医疗类资助的项目,应附上受益人的病历单和签收等资料。 5.属于购买物资捐赠给单位或个人的,必须附上接收单位或个人的物资签收证明。 6.对本会已经成立会员管理部/代表处的地区服务队的费用审批,须先经所属会员管理部/代表处总监、财务专员审批,再交由本会财务结算中心审核后,按审批流程和各职务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程序后出账。 第十五条 本会服务队的经费在本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余额少于2万元时,本会财务结算中心将对该服务队发出通知,同时停止报账,直到经费补入。三年以上无法处理的呆账应提交本会理事会专题处理。当年的捐赠收入根据服务队的年度服务规划进行支出。 第十六条 如服务队存在代收代付的经费,原则上当年度内应清零,不能有结余结转至下一年度。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资产是指本会拥有或者可支配使用的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本会资产根据经济内容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预付款项和库存物资用品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设备、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和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流动资产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制度要求管理,重点是加强货币资金、应收应付账款、库存物资物品等资产的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管理: 1.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2.本会秘书处是本会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结算中心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3.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条 按照预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本会会长每一任期终结时,本会总账需由审计机构审计,并在本会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上通报。本会服务队队长每一任期终结时,服务队的服务经费进行年终结算后,应向该服务队办公会议和年度工作会议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处每年对各服务队的预算执行、经费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不按预算、不按项目执行以及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现象坚决制止,及时会同本会纪律部采取措施,情节严重的应报请本会理事会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应严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对财务和会计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并对各项经济活动实施有效监督。若发现任何严重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行为,理事会应立即向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进行书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负责严格审核与监督原始凭证。对于发现的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将坚决不予受理;对于涉及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不仅不予受理,还将立即予以扣留,并迅速向本会领导层报告,以便及时查明原因,并建议对责任当事人进行相应追究。对于记载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将退回给经办人员,明确要求其对所缺漏或模糊之处进行更正与补充,以确保凭证的准确无误。这样的修改旨在更清晰地阐述会计人员的职责和处理流程,同时强调了对不合规行为的严肃态度和迅速响应机制。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一旦发现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纠正。若制止和纠正无效,会计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向上级主管单位书面报告,请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负责对实物、款项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财产安全与完整。为此,会计人员应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以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实物和款项进行核查。在核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存在不符之处,会计人员应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若发现的问题超出了会计人员的职权范围,或无法立即通过常规程序解决,会计人员应毫不迟疑地向领导层报告,详细说明问题情况,请求协助查明原因,并共同商讨作出适当的处理决定。这样的处理方式有助于及时纠正错误,维护组织的财务健康。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面对任何指使、强令编造或篡改财务报告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并要求立即纠正。若制止和纠正无效,会计人员应毫不拖延地向其上级主管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详细阐述情况,并请求上级主管单位依法依规对该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履行对财务收支的监督职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对于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事项,会计人员应当拒绝办理,并立即退回,要求相关部门或人员补充完整审批手续或进行更正。 (二)发现任何违反规定、未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行为,会计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纠正,确保所有财务活动均符合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规定。 (三)对于明显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事项,会计人员应坚决不予办理,并主动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说明原因。 (四)会计人员如认为某项财务收支违反了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制止和纠正无效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本会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详细阐述问题情况,请求领导层予以处理。 (五)特别强调,对于明知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会计人员若不予制止和纠正,也未向本会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严格遵循本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对任何违反该制度的经济活动,应立即予以制止,并要求相关方进行纠正。若制止和纠正无效,会计人员应及时向本会领导层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违规情况,请求领导层介入处理,以确保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和财务活动的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负责监督单位所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规划及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计划的有效落实与合规性。 第三十条 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及国家相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督机关的审查,并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所有相关的会计资料与情况说明,不得有任何拒绝、隐匿或谎报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需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单位应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且完整地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所有相关的会计资料与情况说明,严禁拒绝、隐匿或谎报任何信息。同时,单位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示意或影响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公正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在接受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时,本会各机构应积极主动配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本会各机构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由本会纪律部进行处理、监事会进行监督,情节严重的由本会理事会作出处理决定,情节特别严重的交业务主管单位严肃处理,如涉嫌犯罪的将向司法机关进行举报。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本会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修订版自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广东狮子会财务管理制度
2023-06-01
14252
2023-09-13
13230
2023-07-03
12356
2022-04-26
9750
2023-08-22
9184
2022-07-12
8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