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办公系统  /  财务办公系统  /  社交媒体:

广东狮子会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1      点击人次:591



广东狮子会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2018年6月9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5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试行,2022年3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健全本会制定规章制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本会制度体系,保障和发展民主,推进依法治会,根据《广东狮子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业务主管单位赋予本会实施管理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本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本会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体现会员意志,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会员和其他管理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二章 规章制度体例

第六条  对本会、本会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及会员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除《章程》外,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文件,可以采用“工作规则”、“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形式。对规范对象有指导性约束力的文件,可以采用“指引”、“指南”等形式。

第七条  对特定事项需要在一定时期暂时规范的,可以采用“暂行”或“试行”形式。暂时规范应载明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年。

第八条  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当包含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采取的惩戒措施规定。

第九条  规章制度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规章制度制定机构、审议通过机构、历次修订情况、公布与生效日期。

第十条  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复杂程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等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以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名称、题注、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机构、实施日期、原规章制度废止情况(如有必要)。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限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依据《章程》《工作规则》及本办法规定权限行使本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权。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选举办法、会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涉及全体会员重大利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以外,其余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会理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理事会可以制定下述规章制度:

(一)对规范对象有指导性约束力的文件;

(二)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暂行或试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涉及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会监事会提出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的书面建议。

 

第四章 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一节  拟订草案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可指定或委托以下机构拟订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修改草案、相关说明:

(一)本会法务部;

(二)临时性的专项规章制度拟订小组;

(三)本会秘书处;

(四)法律专业机构。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规章制度草案文本应当同时提交拟订或修改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拟订或修改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该草案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九条  拟订规章制度,应当与现行规章制度相衔接。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规章制度草案初稿进行初审,以保障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秘书处初审的规章制度草案,交由本会法务部负责统筹修订工作,保障草案的严谨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节  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拟订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的意见。如有必要,还应当征询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文件草案征询会员意见。

第二十三条征询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征询意见、行政办公系统(OA)征询意见、微信渠道征询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由秘书处协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征询意见文件应当包括草案征询意见稿、拟订或修改说明及其它有助于征询对象理解草案内容的文件。

第三节  形成审议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协助拟订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草案,并形成审议案。审议案包括规章制度、拟订或修改说明,以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及其取舍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如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会秘书处必须先将审议案送交主管部门审议。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向拟订机构反馈主管部门意见,拟订机构据此再行修改审议案后,形成审议案定稿。

 

第五章 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依据《章程》《工作规则》及本办法规定行使规章制度审议权,按照《章程》《工作规则》中有关议事程序审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规章制度时,可要求参与拟订或修改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就审议案做出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关于规章制度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关于规章制度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第六章 公布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通过后,应由当届会长签发,在本会的行政办公系统(OA)、网站、微信公众号、本会各机构微信群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应根据《广东狮子会文件传阅制度》的规定进行传阅。

(一)在本会的行政办公系统(OA)、网站上刊登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规章制度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按上述公布渠道公布新的文本。

(三)本会秘书处负责规章制度的公布与更新。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当届会长应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5个工作日内签发,本会秘书处应当在会长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应当自规定的实施日期开始实施。

 

第七章 解释与适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会的《监事会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规章制度解释应遵循制定原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对规章制度的解释要求,理事会应在收文后30日内作出回复。紧急情况下,应适当缩短期限。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解释规章制度时可依据实际需求征询本会法务部意见或监事会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当每三年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规章制度适用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清理建议。对于暂行规范,本会秘书处应于暂行规范期限届满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由本会秘书处协同本会法务部负责规章制度汇编工作。

第三十九条  《章程》具有最高效力,本会所有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冲突;规章制度的条款与《章程》相冲突的,该部分冲突条款无效。

第四十条  上下层级规章制度条款效力冲突的,直接适用上一层级的相关条款。与上一层级冲突的下一层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进行审议修改。同一效力层级的规章制度,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规章制度不溯及既往,但规章制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会规章制度所称“超过”、“早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二)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狮子会规章制度制定管理办法

(2018年6月9日广东狮子会2017-2018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5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试行,2022年3月19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2022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健全本会制定规章制度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本会制度体系,保障和发展民主,推进依法治会,根据《广东狮子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符合业务主管单位赋予本会实施管理职能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本会整体利益出发,维护本会规章制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体现会员意志,充分发扬民主,保障会员通过多种途径参与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会员和其他管理对象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规章制度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二章 规章制度体例

第六条  对本会、本会各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及会员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属于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除《章程》外,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文件,可以采用“工作规则”、“制度”、“规定”、“办法”、“细则”等形式。对规范对象有指导性约束力的文件,可以采用“指引”、“指南”等形式。

第七条  对特定事项需要在一定时期暂时规范的,可以采用“暂行”或“试行”形式。暂时规范应载明有效期,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三年。

第八条  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当包含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可采取的惩戒措施规定。

第九条  规章制度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规章制度制定机构、审议通过机构、历次修订情况、公布与生效日期。

第十条  规章制度格式可根据内容复杂程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等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以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规章制度中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名称、题注、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机构、实施日期、原规章制度废止情况(如有必要)。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文字表达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内容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 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权限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监事会依据《章程》《工作规则》及本办法规定权限行使本会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权。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理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选举办法、会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及其他涉及全体会员重大利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以外,其余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会理事会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理事会可以制定下述规章制度:

(一)对规范对象有指导性约束力的文件;

(二)对规范对象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暂行或试行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涉及监事会行使监督权的规章制度应当由本会监事会提出制定、修改、解释和废止的书面建议。

 

第四章 本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第一节  拟订草案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可指定或委托以下机构拟订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修改草案、相关说明:

(一)本会法务部;

(二)临时性的专项规章制度拟订小组;

(三)本会秘书处;

(四)法律专业机构。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规章制度草案文本应当同时提交拟订或修改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拟订或修改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修改该草案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九条  拟订规章制度,应当与现行规章制度相衔接。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规章制度草案初稿进行初审,以保障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秘书处初审的规章制度草案,交由本会法务部负责统筹修订工作,保障草案的严谨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节  征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拟订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听取理事会、监事会及会员的意见。如有必要,还应当征询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公开文件草案征询会员意见。

第二十三条征询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征询意见、行政办公系统(OA)征询意见、微信渠道征询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由秘书处协助实施。

第二十四条  征询意见文件应当包括草案征询意见稿、拟订或修改说明及其它有助于征询对象理解草案内容的文件。

第三节  形成审议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协助拟订机构根据反馈意见修改草案,并形成审议案。审议案包括规章制度、拟订或修改说明,以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及其取舍情况和理由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  规章制度如需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本会秘书处必须先将审议案送交主管部门审议。本会秘书处应及时向拟订机构反馈主管部门意见,拟订机构据此再行修改审议案后,形成审议案定稿。

 

第五章 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依据《章程》《工作规则》及本办法规定行使规章制度审议权,按照《章程》《工作规则》中有关议事程序审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审议规章制度时,可要求参与拟订或修改的相关机构负责人就审议案做出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关于规章制度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超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关于规章制度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能通过。

 

第六章 公布和实施

第三十一条  规章制度通过后,应由当届会长签发,在本会的行政办公系统(OA)、网站、微信公众号、本会各机构微信群向全体会员公布,并应根据《广东狮子会文件传阅制度》的规定进行传阅。

(一)在本会的行政办公系统(OA)、网站上刊登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

(二)规章制度部分条文被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按上述公布渠道公布新的文本。

(三)本会秘书处负责规章制度的公布与更新。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当届会长应在规章制度审议通过5个工作日内签发,本会秘书处应当在会长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应当自规定的实施日期开始实施。

 

第七章 解释与适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本会的《监事会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规章制度解释应遵循制定原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对规章制度的解释要求,理事会应在收文后30日内作出回复。紧急情况下,应适当缩短期限。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解释规章制度时可依据实际需求征询本会法务部意见或监事会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应当每三年定期或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检查规章制度适用情况,并在必要时提出清理建议。对于暂行规范,本会秘书处应于暂行规范期限届满前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由本会秘书处协同本会法务部负责规章制度汇编工作。

第三十九条  《章程》具有最高效力,本会所有规章制度不得与《章程》相冲突;规章制度的条款与《章程》相冲突的,该部分冲突条款无效。

第四十条  上下层级规章制度条款效力冲突的,直接适用上一层级的相关条款。与上一层级冲突的下一层级的相关规章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进行审议修改。同一效力层级的规章制度,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规章制度不溯及既往,但规章制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会规章制度所称“超过”、“早于”均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附则

(一)本办法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二)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 ☆ ☆   推荐新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