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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狮子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1      点击人次:527



广东狮子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1年11月27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制定试行,2022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推动重大事项报告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通知》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本会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本会应依法及根据本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处理重大事项,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会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在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

(二)坚持权责明晰。

(三)坚持客观真实。

(四)坚持规范有序。

 

第二章  重大事项申报程序

第六条 本会须进行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

(二)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

(三)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项目),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应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应事先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五)举办按照规定需要报告或备案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六)开展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本会开展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资料准备并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如审核通过的,应在活动开展的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备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本会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本会各机构相关负责人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本会秘书处进行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数、时间、地点、经费等材料。本会秘书处收到报告材料后应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如审核通过的,应在活动开展的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备表》及提交相关材料,并同时向所在地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报告;如审核不通过的,应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的可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报告,但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充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和相应的材料。

 

第三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如本会各机构或本会会员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本会视违规的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并给予警告。

(二)对违反规定的本会机构和活动直接负责人取消其参与当年度评奖评优的资格。

(三)对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实行停权。

(四)对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采取劝其退会或开除会籍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会纪律部负责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狮子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21年11月27日广东狮子会2021-2022年度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制定试行,2022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对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推动重大事项报告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通知》和本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对本会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可能带来较大影响或者具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要活动等。

第三条 本会应依法及根据本会《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合法、审慎、稳妥地处理重大事项,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会在进行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应主动进行信息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在开展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治导向。

(二)坚持权责明晰。

(三)坚持客观真实。

(四)坚持规范有序。

 

第二章  重大事项申报程序

第六条 本会须进行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会议。

(二)接受境外捐款或者资助。

(三)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包括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会名誉职务,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项目),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社会组织参加活动,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交往活动等;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应遵守有关规定,必要时应事先征求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联合开展面向公众的募捐活动。

(五)举办按照规定需要报告或备案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

(六)开展其他按国家规定需要报备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本会开展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资料准备并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如审核通过的,应在活动开展的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备表》及提交相关材料。

本会各代表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所列重大事项的,本会各机构相关负责人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本会秘书处进行报告,并提交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数、时间、地点、经费等材料。本会秘书处收到报告材料后应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如审核通过的,应在活动开展的15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并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求填写《重大事项报备表》及提交相关材料,并同时向所在地级市残疾人联合会进行报告;如审核不通过的,应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情况的可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报告,但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充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和相应的材料。

 

第三章  违反本制度的处理办法

第九条 如本会各机构或本会会员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由本会视违规的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并给予警告。

(二)对违反规定的本会机构和活动直接负责人取消其参与当年度评奖评优的资格。

(三)对活动的直接负责人实行停权。

(四)对活动的直接负责人采取劝其退会或开除会籍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会纪律部负责监督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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