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广东狮子会
发布日期:2025-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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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制定试行,2023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纪律建设,规范纪律工作程序,根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及本会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在协调组织冲突及调处违规违纪行为的机构设置及程序性规定,适用本规则。 组织冲突,是指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机构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因利益上的矛盾或认知上的不一致而造成的彼此抵触、争执或攻击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或机构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应给予纪律处罚的行为,具体指实施了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的: (一)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违反规章制度中关于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三)损害本会权益或社会信誉的行为; (四)危及本会组织安全、给本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机构或各机构是本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及分支机构的总称;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三条 纪律部是本会负责纪律管理与执行工作的内设机构,按照本规则协调组织冲突及调处违规行为。本会授权纪律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筹及督导纪律专员、纪律员按照本规则及本会相关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二)对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调查与处理,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协调及化解组织冲突; (三)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各类活动的纪律工作,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纪律工作; (四)检查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会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向本会提出修改建议; (五)规范和引导会员行为,组织会员学习本会规章制度,提升会员的制度认知水平; (六)向相关机构提出罢免或撤销纪律专员、纪律员职务的建议; (七)其它与本会纪律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纪律部执行纪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充分调查原则; (三)保护本会及会员基本权利原则; (四)及时有效化解冲突、有利组织发展原则; (五)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本会已生效的处理、处分决定对会员和各机构均具有约束力,会员和各机构应当执行。 第二章 纪律部设置及成员职责 第六条 本会纪律部设部长 1 名,副部长若干名。 各会员管理部及代表机构设纪律专员 1名,纪律副专员若干名;各服务队设纪律员。 纪律专员、纪律副专员、纪律员属于纪律部组成成员,在本规则及本会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并接受纪律部的统筹及督导。 第七条 纪律部组成成员需符合本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纪律部部长是本会纪律部负责人,根据《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各机构开展纪律工作,督导纪律专员、纪律副专员正确履行职责; (二)提名本会纪律部副部长; (三)统筹本会纪律工作,委派纪律部成员调处冲突及违规案件,以纪律部名义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与本纪律执行、处分、建议及教育等相关职责。 第九条 纪律部副部长在执行纪律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纪律部部长开展工作; (二)及时完成本会及纪律部委派的工作。 第十条 纪律专员是本会纪律部派驻会员管理部或代表机构的成员,在纪律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属机构及其协调督导的服务队开展各项活动,协调与排解冲突事件; (二)提名所属机构副纪律专员; (三)督促所属机构各项会议准时召开,维持会议秩序,并对违反秩序者予以纠正或采取训诫等适当的处理措施; (四)维持会议秩序,并对违反秩序者予以纠正或采取训诫等适当的处理措施; (五)熟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决议,检查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在所属机构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会规定的,提请本会纪律部做出处理; (六)根据本会筹款管理规定,检查督导各服务队各项筹款工作; (七)组织和推动各服务队纪律员进行岗位学习,督导纪律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纪律副专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纪律专员开展工作; (二)及时完成本会及纪律部委派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队纪律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所属会员管理部或代表机构纪律专员的督导,在本会规章制度及纪律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负责维护服务队各项活动秩序,保障活动开展正常进行; (三)协调本服务队会员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四)参与本服务队会员各种纠纷、举报、投诉和各种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 (五)监督本服务队微信群规范管理; (六)组织和推动本服务队会员进行狮务知识学习。 第十三条 纪律部成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遵章守纪、勤勉尽责、廉洁守正; (二)遵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工作原则; (三)按照本规则规定自动回避; (四)避免非工作范畴的私下接洽,以及接受除礼仪礼规物品以外的礼品。 第十四条 纪律部成员因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或上述工作准则被投诉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调查期间暂停职务; (二)经调查属实的,依照本会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 受理及调查 第十五条 正在发生及已经发生的组织冲突及违规行为,纪律部在以下情形应予受理并展开调查: (一)收到投诉,投诉人不限于本会会员及机构; (二)冲突各方或任意一方提出协调冲突的申请; (三)纪律部成员在工作期间发现组织冲突及违规行为后提请纪律部受理; (四)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冲突及违规案件。 第十六条 投诉违规行为及申请协调冲突的应以书面函件方式提出,但正在发生、且事态紧急的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书面函件函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协调冲突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电话; (二)投诉对象/冲突各方姓名、机构名称,联系电话; (三)投诉/冲突事项及详细事实; (四)证明材料。 如书面函件内容不详,且影响正常判断的,纪律部应要求投诉人或协调冲突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材料的案件纪律部可不予受理。 纪律部依职权受理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案件,纪律部应参照上述规定形成书面受理材料。 第十七条 书面函件可以当面递交、邮寄、传真、微信、邮箱等方式提交;纪律部成员收到材料后,根据权限处理或移交案件,如权限不明的,应移交纪律部。 第十八条 纪律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纠纷双方姓名或名称、投诉对象姓名或名称、案件事由、受理时间等。 第十九条 凡符合受理范围的案件,应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投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受理告知书》可以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送达。 受理告知书应告知处理负责人、处理程序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案件,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二十条 除以下规定由纪律专员或纪律员调处的案件外,组织冲突和违规投诉案件由纪律部负责调处。 违规行为影响范围限于会员管理部或代表机构内部的,经纪律部部长授权,可以由相应机构纪律专员负责调处。 纪律员及纪律专员协调组织冲突案件的,遵循以下原则: (一)纪律员负责协调其所在服务队会员间纠纷; (二)纪律专员负责协调以下案件: 1.因各种原因纪律员无法协调的其所在服务队会员间纠纷; 2.会员与服务队间纠纷; 3.其他影响范围在会员管理部或代表机构内的案件。 (三)纪律专员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协调前项案件的,应及时将案件转交纪律部负责协调。 第二十一条 已受理的案件,应于受理之日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数为三至五人,其中一人任组长。工作小组按照以下方式组成: (一)纪律专员负责调处的案件,由纪律专员邀请及委派工作小组成员; (二)纪律部负责调处的案件,由纪律部部长邀请及委派工作小组成员。 纪律员协调服务队会员间纠纷的,可不组成工作小组,且可以简化调查程序,但应邀请纪律专员或者纪律专员指派纪律副专员参与并督导调查及协调过程。 第二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及时展开案件调查工作,调查对象包括: (一)被投诉对象或冲突双方; (二)冲突双方所属机构负责人; (三)案件知情人; (四)其他人员或机构。 第二十三条 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约谈、上门调查、被投诉对象及纠纷争议双方书面申辩等。 第二十四条 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在向本会之外的相关单位调查时,应出示本会公函。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和搜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被投诉对象及冲突双方有权对提出申辩,申辩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详细说明以下事项: (一)投诉事项是否成立及其理由; (二)冲突发生的详细经过、原因,解决纠纷的方式及其理由; (三)支持其主张的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向工作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材料; (二)谈话笔录; (三)被投诉对象及纠纷争议双方的申辩材料; (四)案件性质及案件处理初步建议。 第四章 组织冲突的协调 第二十八条 从受理到调查过程中,纪律部应及时识别案件性质,凡确定属于组织冲突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立即启动协调机制。 凡同一服务队会员间纠纷,冲突会员或非冲突会员向纪律员、纪律专员反映或投诉,或者纪律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纪律员应立即启动协调机制,如纪律员因各种原因无法协调的,应及时转交有协调督导关系的纪律专员。 第二十九条 本着及时有效化解冲突、有利组织发展原则,对组织冲突事件,应采取以下协调方式: (一)与冲突各方单独面谈,充分了解冲突各方的情感诉求、认知角度、对事件的观点和态度; (二)组织冲突各方及相关主体召开座谈会,引导冲突各方充分沟通、表达观点、释放情感; (三)冲突各方争议较大,经申请可组织听证会; (四)在案件调查、访谈及听证的基础上,引导冲突各方搁置争议、相互谅解或达成和解。 第三十条 冲突各方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确定和解结果: (一)电子数据方式,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二)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 (三)会议纪要,冲突各方应签字确认; (四)和解文书,冲突各方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凡冲突各方搁置争议、相互谅解或达成和解的,冲突案件结案。 第三十二条 因会议程序或决议效力引发的组织冲突,可引导冲突各方按照本会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程序进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 正在协调的组织冲突事件,冲突任何一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违规案件调处程序处理: (一)以打击报复、人身攻击等方式攻击对方或者纪律部成员的; (二)以任何方式阻止组织冲突协调工作,或者恶意传播冲突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以各种方式使冲突事件升级,危及本会组织安全的; (四)在协调过程中实施违反本会规章制度中关于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如组织冲突事件含有违规行为的,依照违规案件调处程序处理,但应当先行化解组织冲突。 第五章 听 证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争议较大,冲突各方书面提出申请的; (二)拟作出劝其退会或者开除会籍处分的; (三)拟作出撤换主要负责人、撤销机构处分的; (四)拟作出其他处分交理事会批准时,理事会要求组织听证的。 第三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在听证会召开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程序、听证会组成人员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听证会通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被投诉对象及听证各方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如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未按期参加听证或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且不影响纪律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听证会应组成听证评议团,并由听证评议团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九条 听证评议团由三名成员组成,成员构成如下: (一)纪律专员负责处理的案件,由纪律专员担任首席评议员,并由纪律专员指派1名纪律部成员,会员管理部或代表处总监指派一名办公会议成员; (二)纪律部负责处理的案件,由纪律部部长或其指定的副部长担任首席评议员,并由纪律部部长指派1名纪律部成员,本会会长指派1名理事; (三)参与案件调查工作的纪律部成员不得担任评议团成员。 第四十条 听证会出席人员包括:听证评议团、听证记录员、事件调查人员、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组成,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证人等参加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 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但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要求公开举行的除外。如要求举行公开听证的事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纪律部部长有权决定不公开听证。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事件依据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在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的陈述; (五)审核听证笔录; (六)按时参加听证; (七)遵守听证规则; (八)如实回答听证会组成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由调查人员宣读调查报告并做说明; (三)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首席听证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投诉人、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进行询问; (五)经首席听证员准许,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之间,冲突各方之间,可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进行辩论,也可与到场证人进行辩论或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六)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会参加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确认。拒绝签字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评议团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听证评议团意见不一致,不同意见均应记载入《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纪律部作出决定建议。 第六章 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根据其情节、态度、影响程度及范围等因素,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警告; (三)书面责令改正; (四)通报批评;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劝其退会或者开除会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对机构的违规行为,根据其情节、态度、影响程度及范围等因素,采取以下处分方式: (一)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撤换主要负责人; (五)撤销机构。 上述处分可单独实施或合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纪律部在调查期间,如涉嫌违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对组织或会员权益已经产生影响,纪律部可先行作出停止违规行为的决定,被投诉会员或机构应立即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违规、作出诚恳的书面反省,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在投诉受理前已自觉改正的; (四)出现违规行为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两年内曾因违规行为受过处分的。 涉嫌违规的会员或机构负责人(以下称涉嫌违规者)如拒绝配合纪律部的调查,或拒绝提交与调处事件相关的材料,可被视为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 第五十条 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处分决定由纪律部作出。 第四十五条第(四)(五)(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处分决定由纪律部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并由理事会表决,经按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处分决定由纪律部签发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一条 纪律部依据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向本会理事会提交理事会表决的处理建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涉嫌违规者的姓名、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姓名; (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决定; (四)纪律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 纪律部依据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作出的处分决定,除口头告诫外,由纪律部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当届会长签字核发,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违规者,同时将《处分决定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处理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纪律部应根据理事会表决结果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当届会长签字核发,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违规者,同时将《处分决定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对未经听证程序的处分建议提案,如有1/3到会理事要求进行听证要求进行听证,则提案应当暂缓表决,将该案交听证后再行提交。 《处分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微信等通讯方式送达。 第七章 复核及申诉程序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机构不服处分决定的,由纪律部作出的,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复核申请;由本会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可向本会监事会提出申诉申请。 提出复核及申诉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五十四条 复核与申诉申请均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详细说明事实和制度依据。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收到复核申请的,由本会会长指派3名理事组成复核工作组。 复核工作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复核及重新组织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可根据案件性质、处分类别决定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 如重新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但听证评议团成员由复核工作组成员组成。 复核工作完成后,复核工作组根据案情作出《复核决定书》。 《复核决定书》为本会最终决定;如《复核决定书》包含处分内容的,按照本规则第八章执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收到申诉申请后,按照《广东狮子会监事会制度》规定程序组成申诉工作组。 申诉工作组按照《广东狮子会监事会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申诉调查、复核工作。复核期间,申诉工作组可根据性质、处分类别等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 复核工作完成后,监事会如认为理事会决议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应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定并作出纠正。 第八章 执行程序 第五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复核决定书》自送到之日起生效。应自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执行。 第五十八条 处分决定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告诫和警告处分,由纪律部三名成员组成小组,在本会秘书处由主持会议的成员宣读《处分决定书》后,与其他成员对违规者进行警告诫勉或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受处分会员必须在场。受处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在场。 (二)责令限期整改,应做出责令改正的处理,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 (三)通报批评处分,将《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 (四)劝其退会或开除会籍处分的,由本会除将《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刊登在本会会刊或本会网站上外,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中国狮子联会。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决定,拒不执行处分的,纪律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提请理事会予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应记入会员档案,其他处理情况应做工作记录。 第六十一条 对未构成处分的涉嫌违规者;对言行不规范,可能发生违规行为者;对言行确有不妥之处,但未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者,纪律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话提醒,引起其重视,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谈话提醒由纪律部实施,由三名纪律部成员组成实施小组;会员应在接到谈话提醒处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纪律部进行面谈。 第九章 回 避 第六十二条 纪律部成员在参加调查、处理、调解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三条 纪律部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应当自行回避,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向纪律部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投诉人或涉嫌违规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二)直系亲属与违规事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涉嫌违规者在同一服务队(或者曾经在同一服务队)的,但纪律员协调其所在服务队会员间冲突的除外; (四)投诉人和涉嫌违规者申请其回避且理由成立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六十四条 对于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决定作出后立即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相对方,并记录在案。 对听证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六十五条 纪律部部长的回避由本会会长决定;其他纪律部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律部部长决定。 第六十六条 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再参与纪律部对相关事件的调查。 第十章 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正在发生的冲突事件或违规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其处理程序可在本规则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简化,纪律部应制定相关工作指引。 第六十八条 为使纪律员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化解服务队会员间冲突,纪律部应制定相关工作指引。 第六十九条 纪律部可根据本规则的原则细化工作程序,并制定内部工作指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会规章制度(除《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以外)中关于纪律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存在冲突时,以本规则之规定为准。 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未结违规案件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如适用本规则规定将加重处分结果的,适用原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广东狮子会纪律工作规则
(2022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制定试行,2023年9月21日广东狮子会第二十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狮子会(以下简称本会)纪律建设,规范纪律工作程序,根据《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及本会相关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在协调组织冲突及调处违规违纪行为的机构设置及程序性规定,适用本规则。 组织冲突,是指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机构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因利益上的矛盾或认知上的不一致而造成的彼此抵触、争执或攻击行为而引发的纠纷。 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或机构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应给予纪律处罚的行为,具体指实施了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的: (一)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违反规章制度中关于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三)损害本会权益或社会信誉的行为; (四)危及本会组织安全、给本会造成负面影响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机构或各机构是本会内设机构、代表机构及分支机构的总称;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三条 纪律部是本会负责纪律管理与执行工作的内设机构,按照本规则协调组织冲突及调处违规行为。本会授权纪律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筹及督导纪律专员、纪律员按照本规则及本会相关制度履行工作职责; (二)对符合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调查与处理,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协调及化解组织冲突; (三)协助本会开展会务、各类活动的纪律工作,指导本会各机构开展纪律工作; (四)检查本会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对本会规章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调研,并根据调研结果向本会提出修改建议; (五)规范和引导会员行为,组织会员学习本会规章制度,提升会员的制度认知水平; (六)向相关机构提出罢免或撤销纪律专员、纪律员职务的建议; (七)其它与本会纪律工作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 纪律部执行纪律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二)充分调查原则; (三)保护本会及会员基本权利原则; (四)及时有效化解冲突、有利组织发展原则; (五)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本会已生效的处理、处分决定对会员和各机构均具有约束力,会员和各机构应当执行。 第二章 纪律部设置及成员职责 第六条 本会纪律部设部长 1 名,副部长若干名。 各会员管理部及代表机构设纪律专员 1名,纪律副专员若干名;各服务队设纪律员。 纪律专员、纪律副专员、纪律员属于纪律部组成成员,在本规则及本会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并接受纪律部的统筹及督导。 第七条 纪律部组成成员需符合本会规定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纪律部部长是本会纪律部负责人,根据《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各机构开展纪律工作,督导纪律专员、纪律副专员正确履行职责; (二)提名本会纪律部副部长; (三)统筹本会纪律工作,委派纪律部成员调处冲突及违规案件,以纪律部名义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 (四)其他与本纪律执行、处分、建议及教育等相关职责。 第九条 纪律部副部长在执行纪律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纪律部部长开展工作; (二)及时完成本会及纪律部委派的工作。 第十条 纪律专员是本会纪律部派驻会员管理部或代表机构的成员,在纪律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属机构及其协调督导的服务队开展各项活动,协调与排解冲突事件; (二)提名所属机构副纪律专员; (三)督促所属机构各项会议准时召开,维持会议秩序,并对违反秩序者予以纠正或采取训诫等适当的处理措施; (四)维持会议秩序,并对违反秩序者予以纠正或采取训诫等适当的处理措施; (五)熟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及决议,检查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在所属机构的落实情况;对违反本会规定的,提请本会纪律部做出处理; (六)根据本会筹款管理规定,检查督导各服务队各项筹款工作; (七)组织和推动各服务队纪律员进行岗位学习,督导纪律员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纪律副专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纪律专员开展工作; (二)及时完成本会及纪律部委派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服务队纪律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所属会员管理部或代表机构纪律专员的督导,在本会规章制度及纪律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负责维护服务队各项活动秩序,保障活动开展正常进行; (三)协调本服务队会员之间所发生的纠纷; (四)参与本服务队会员各种纠纷、举报、投诉和各种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工作; (五)监督本服务队微信群规范管理; (六)组织和推动本服务队会员进行狮务知识学习。 第十三条 纪律部成员在履行职责期间,应遵守以下工作准则: (一)遵章守纪、勤勉尽责、廉洁守正; (二)遵守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工作原则; (三)按照本规则规定自动回避; (四)避免非工作范畴的私下接洽,以及接受除礼仪礼规物品以外的礼品。 第十四条 纪律部成员因违反本会规章制度或上述工作准则被投诉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调查期间暂停职务; (二)经调查属实的,依照本会规章制度,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罚。 第三章 受理及调查 第十五条 正在发生及已经发生的组织冲突及违规行为,纪律部在以下情形应予受理并展开调查: (一)收到投诉,投诉人不限于本会会员及机构; (二)冲突各方或任意一方提出协调冲突的申请; (三)纪律部成员在工作期间发现组织冲突及违规行为后提请纪律部受理; (四)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冲突及违规案件。 第十六条 投诉违规行为及申请协调冲突的应以书面函件方式提出,但正在发生、且事态紧急的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书面函件函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诉人/协调冲突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电话; (二)投诉对象/冲突各方姓名、机构名称,联系电话; (三)投诉/冲突事项及详细事实; (四)证明材料。 如书面函件内容不详,且影响正常判断的,纪律部应要求投诉人或协调冲突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逾期未补充材料的案件纪律部可不予受理。 纪律部依职权受理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案件,纪律部应参照上述规定形成书面受理材料。 第十七条 书面函件可以当面递交、邮寄、传真、微信、邮箱等方式提交;纪律部成员收到材料后,根据权限处理或移交案件,如权限不明的,应移交纪律部。 第十八条 纪律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纠纷双方姓名或名称、投诉对象姓名或名称、案件事由、受理时间等。 第十九条 凡符合受理范围的案件,应于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投诉人送达《受理告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受理告知书》可以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送达。 受理告知书应告知处理负责人、处理程序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案件,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投诉人送达《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二十条 除以下规定由纪律专员或纪律员调处的案件外,组织冲突和违规投诉案件由纪律部负责调处。 违规行为影响范围限于会员管理部或代表机构内部的,经纪律部部长授权,可以由相应机构纪律专员负责调处。 纪律员及纪律专员协调组织冲突案件的,遵循以下原则: (一)纪律员负责协调其所在服务队会员间纠纷; (二)纪律专员负责协调以下案件: 1.因各种原因纪律员无法协调的其所在服务队会员间纠纷; 2.会员与服务队间纠纷; 3.其他影响范围在会员管理部或代表机构内的案件。 (三)纪律专员因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协调前项案件的,应及时将案件转交纪律部负责协调。 第二十一条 已受理的案件,应于受理之日组成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数为三至五人,其中一人任组长。工作小组按照以下方式组成: (一)纪律专员负责调处的案件,由纪律专员邀请及委派工作小组成员; (二)纪律部负责调处的案件,由纪律部部长邀请及委派工作小组成员。 纪律员协调服务队会员间纠纷的,可不组成工作小组,且可以简化调查程序,但应邀请纪律专员或者纪律专员指派纪律副专员参与并督导调查及协调过程。 第二十二条 工作小组应及时展开案件调查工作,调查对象包括: (一)被投诉对象或冲突双方; (二)冲突双方所属机构负责人; (三)案件知情人; (四)其他人员或机构。 第二十三条 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约谈、上门调查、被投诉对象及纠纷争议双方书面申辩等。 第二十四条 调查时不得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在向本会之外的相关单位调查时,应出示本会公函。 第二十五条 调查人员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和搜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六条 被投诉对象及冲突双方有权对提出申辩,申辩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详细说明以下事项: (一)投诉事项是否成立及其理由; (二)冲突发生的详细经过、原因,解决纠纷的方式及其理由; (三)支持其主张的事实依据及制度依据。 第二十七条 调查人员在完成调查工作后,应向工作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书证和物证等证据材料; (二)谈话笔录; (三)被投诉对象及纠纷争议双方的申辩材料; (四)案件性质及案件处理初步建议。 第四章 组织冲突的协调 第二十八条 从受理到调查过程中,纪律部应及时识别案件性质,凡确定属于组织冲突的案件,按照本章规定立即启动协调机制。 凡同一服务队会员间纠纷,冲突会员或非冲突会员向纪律员、纪律专员反映或投诉,或者纪律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纪律员应立即启动协调机制,如纪律员因各种原因无法协调的,应及时转交有协调督导关系的纪律专员。 第二十九条 本着及时有效化解冲突、有利组织发展原则,对组织冲突事件,应采取以下协调方式: (一)与冲突各方单独面谈,充分了解冲突各方的情感诉求、认知角度、对事件的观点和态度; (二)组织冲突各方及相关主体召开座谈会,引导冲突各方充分沟通、表达观点、释放情感; (三)冲突各方争议较大,经申请可组织听证会; (四)在案件调查、访谈及听证的基础上,引导冲突各方搁置争议、相互谅解或达成和解。 第三十条 冲突各方达成和解的,双方可以选择以下方式确定和解结果: (一)电子数据方式,包括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二)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 (三)会议纪要,冲突各方应签字确认; (四)和解文书,冲突各方应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凡冲突各方搁置争议、相互谅解或达成和解的,冲突案件结案。 第三十二条 因会议程序或决议效力引发的组织冲突,可引导冲突各方按照本会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程序进行解决。 第三十三条 正在协调的组织冲突事件,冲突任何一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违规案件调处程序处理: (一)以打击报复、人身攻击等方式攻击对方或者纪律部成员的; (二)以任何方式阻止组织冲突协调工作,或者恶意传播冲突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以各种方式使冲突事件升级,危及本会组织安全的; (四)在协调过程中实施违反本会规章制度中关于强制性、禁止性规范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如组织冲突事件含有违规行为的,依照违规案件调处程序处理,但应当先行化解组织冲突。 第五章 听 证 第三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争议较大,冲突各方书面提出申请的; (二)拟作出劝其退会或者开除会籍处分的; (三)拟作出撤换主要负责人、撤销机构处分的; (四)拟作出其他处分交理事会批准时,理事会要求组织听证的。 第三十六条 工作小组应在听证会召开之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程序、听证会组成人员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 《听证会通知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电子邮件、微信等通讯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被投诉对象及听证各方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如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未按期参加听证或未申请延期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且不影响纪律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八条 听证会应组成听证评议团,并由听证评议团组织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九条 听证评议团由三名成员组成,成员构成如下: (一)纪律专员负责处理的案件,由纪律专员担任首席评议员,并由纪律专员指派1名纪律部成员,会员管理部或代表处总监指派一名办公会议成员; (二)纪律部负责处理的案件,由纪律部部长或其指定的副部长担任首席评议员,并由纪律部部长指派1名纪律部成员,本会会长指派1名理事; (三)参与案件调查工作的纪律部成员不得担任评议团成员。 第四十条 听证会出席人员包括:听证评议团、听证记录员、事件调查人员、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组成,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证人等参加听证会。 第四十一条 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但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要求公开举行的除外。如要求举行公开听证的事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纪律部部长有权决定不公开听证。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听证会组成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事件依据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有权对事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四)在听证结束前进行最后的陈述; (五)审核听证笔录; (六)按时参加听证; (七)遵守听证规则; (八)如实回答听证会组成人员的提问。 第四十三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纪律、各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并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由调查人员宣读调查报告并做说明; (三)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四)首席听证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投诉人、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进行询问; (五)经首席听证员准许,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之间,冲突各方之间,可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进行辩论,也可与到场证人进行辩论或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六)被投诉对象、冲突各方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听证会参加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确认。拒绝签字的,听证主持人应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四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评议团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如听证评议团意见不一致,不同意见均应记载入《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报纪律部作出决定建议。 第六章 处理决定 第四十五条 本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根据其情节、态度、影响程度及范围等因素,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一)口头告诫; (二)书面警告; (三)书面责令改正; (四)通报批评;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劝其退会或者开除会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对机构的违规行为,根据其情节、态度、影响程度及范围等因素,采取以下处分方式: (一)书面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撤换主要负责人; (五)撤销机构。 上述处分可单独实施或合并实施。 第四十七条 纪律部在调查期间,如涉嫌违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且对组织或会员权益已经产生影响,纪律部可先行作出停止违规行为的决定,被投诉会员或机构应立即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违规、作出诚恳的书面反省,未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在投诉受理前已自觉改正的; (四)出现违规行为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三)对投诉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在两年内曾因违规行为受过处分的。 涉嫌违规的会员或机构负责人(以下称涉嫌违规者)如拒绝配合纪律部的调查,或拒绝提交与调处事件相关的材料,可被视为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 第五十条 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处分决定由纪律部作出。 第四十五条第(四)(五)(六)项、第四十六条第(二)(三)(四)(五)项处分决定由纪律部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并由理事会表决,经按理事会表决通过的处分决定由纪律部签发处分决定书。 第五十一条 纪律部依据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款向本会理事会提交理事会表决的处理建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涉嫌违规者的姓名、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姓名; (二)违反本会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决定; (四)纪律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 纪律部依据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作出的处分决定,除口头告诫外,由纪律部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当届会长签字核发,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违规者,同时将《处分决定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处理建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纪律部应根据理事会表决结果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当届会长签字核发,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违规者,同时将《处分决定书》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对未经听证程序的处分建议提案,如有1/3到会理事要求进行听证要求进行听证,则提案应当暂缓表决,将该案交听证后再行提交。 《处分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可以通过电子邮箱、微信等通讯方式送达。 第七章 复核及申诉程序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机构不服处分决定的,由纪律部作出的,可向本会理事会提出复核申请;由本会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可向本会监事会提出申诉申请。 提出复核及申诉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五十四条 复核与申诉申请均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详细说明事实和制度依据。 第五十五条 理事会收到复核申请的,由本会会长指派3名理事组成复核工作组。 复核工作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复核及重新组织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期间可根据案件性质、处分类别决定是否暂缓执行的决定。 如重新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参照本规则第五条执行,但听证评议团成员由复核工作组成员组成。 复核工作完成后,复核工作组根据案情作出《复核决定书》。 《复核决定书》为本会最终决定;如《复核决定书》包含处分内容的,按照本规则第八章执行。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收到申诉申请后,按照《广东狮子会监事会制度》规定程序组成申诉工作组。 申诉工作组按照《广东狮子会监事会制度》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组织申诉调查、复核工作。复核期间,申诉工作组可根据性质、处分类别等情况,向理事会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 复核工作完成后,监事会如认为理事会决议违反本会规章制度,应要求理事会复议其决定并作出纠正。 第八章 执行程序 第五十七条 《处分决定书》《复核决定书》自送到之日起生效。应自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执行。 第五十八条 处分决定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告诫和警告处分,由纪律部三名成员组成小组,在本会秘书处由主持会议的成员宣读《处分决定书》后,与其他成员对违规者进行警告诫勉或批评教育,并记录在案。受处分会员必须在场。受处分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在场。 (二)责令限期整改,应做出责令改正的处理,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 (三)通报批评处分,将《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向全体会员进行通报。 (四)劝其退会或开除会籍处分的,由本会除将《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刊登在本会会刊或本会网站上外,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中国狮子联会。 第五十九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决定,拒不执行处分的,纪律部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提请理事会予以从重处分,直至开除会籍。 第六十条 处分决定应记入会员档案,其他处理情况应做工作记录。 第六十一条 对未构成处分的涉嫌违规者;对言行不规范,可能发生违规行为者;对言行确有不妥之处,但未明显违反有关规定者,纪律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谈话提醒,引起其重视,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谈话提醒由纪律部实施,由三名纪律部成员组成实施小组;会员应在接到谈话提醒处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到纪律部进行面谈。 第九章 回 避 第六十二条 纪律部成员在参加调查、处理、调解工作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三条 纪律部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应当自行回避,已经参加的应当立即向纪律部提出回避申请: (一)与投诉人或涉嫌违规者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二)直系亲属与违规事件的处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涉嫌违规者在同一服务队(或者曾经在同一服务队)的,但纪律员协调其所在服务队会员间冲突的除外; (四)投诉人和涉嫌违规者申请其回避且理由成立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六十四条 对于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决定作出后立即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相对方,并记录在案。 对听证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收到《听证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六十五条 纪律部部长的回避由本会会长决定;其他纪律部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律部部长决定。 第六十六条 在回避申请被批准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再参与纪律部对相关事件的调查。 第十章 特别规定 第六十七条 正在发生的冲突事件或违规行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其处理程序可在本规则规定的基础上适当简化,纪律部应制定相关工作指引。 第六十八条 为使纪律员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化解服务队会员间冲突,纪律部应制定相关工作指引。 第六十九条 纪律部可根据本规则的原则细化工作程序,并制定内部工作指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会规章制度(除《广东狮子会章程》《广东狮子会工作规则》以外)中关于纪律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则存在冲突时,以本规则之规定为准。 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未结违规案件按照本规则规定办理;如适用本规则规定将加重处分结果的,适用原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广东狮子会纪律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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